《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于2017年11月13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