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0318)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已经19913月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经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编者注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