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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106)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经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07〕1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六)
》)的规定,现
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
,
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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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2023)(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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