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0803)

发布时间:2025-09-25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已经2005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函〔2005〕6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3月22日的请示收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 号)第81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在所接受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