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1009)

发布时间:2025-10-03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经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