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将施行的15部法规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瑞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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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总裹着一层清透的秋意,风里藏着桂花的甜香,漫过街角老槐树的枝桠。晨雾在河面铺着薄纱,等朝阳漫过天际,便揉碎成粼粼金波,映着岸边渐染的枫红与银杏黄。


巷弄里飘着糖炒栗子的暖雾,小贩的吆喝混着落叶的轻响。午后阳光斜斜地淌进窗棂,落在摊开的书页上,连时光都慢了半拍。偶有细雨沾湿青砖,却不冷冽,只把桂花香浸得更浓,让这秋,多了几分温柔的烟火气。

2025年10月,我们将迎来国庆节、中秋节、重阳节10月施行的法律法规涉及公司注销、企业所得税缴纳、金融业务、电力市场、药业药典等,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完善公司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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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全文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方面: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

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救济举措方面: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加强信息共享方面: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2.《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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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明确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决定及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对在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包括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

在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风险管理方面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的运营准则。同时,对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信用、流动性、业务及运营风险等提出具体管理规定,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监测所在市场整体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风险管理。

在监管方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处置及退出事项,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其中,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现有的机构监管职责不变。

对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罚则,对未持牌经营、“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方式;同时还明确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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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主要内容是:

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

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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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其中,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为推荐技术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当符合本版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者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

本版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版实施之日前,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当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者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执行药典规定。

为符合本版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

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本版已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当使用本版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在下一版药典实施之日前,曾用名可与本版中载明的名称同时使用。

自本版实施之日起,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应申报资料应当符合本版相关要求。

在本版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并且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本版实施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版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完成提交。

在本版颁布之日后、实施之日前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当符合本版相关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积极做好执行本版的准备工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当持续研究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不断提升药品质量控制水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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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规定了我国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对条例作两处修改:

一是在条例规定的普通签证类别中,新增K字签证,明确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

二是规定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K字签证签发给从境内外知名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领域专业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学士学位及以上),或者在上述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具体条件和要求将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网站公布。

相较于现有的12类普通签证,K字签证将在入境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方面为持证人提供更多便利。持证人入境后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及创业、商务等活动。K字签证仅对年龄和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有特定要求,不要求国内有聘用或邀请单位,申办流程也将更为便利。


6.《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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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6章56条,作为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又一基础性制度成果,《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立足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全局,致力于规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行为,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里程碑。突出亮点有:

一是统一计量数据采集、传输、校验、校核流程标准。在国家层面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等各类市场成员在计量装置管理、计量数据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奠定计量数据质量基础、提升计量数据管理水平。

二是统一结算周期及时限要求。规范了结算准备、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编制与发布、电费收付、追退补和清算等计量结算全业务流程和时限要求。明确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明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发布正式版结算依据、第10个工作日前发行电费账单,进一步缩短电费收付时限。

三是统一电费收付流程。明确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间电费收付流程要求,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电费结算协议签订、承兑汇票使用等要求,提升电费收付质效。

四是全主体覆盖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明确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计量点的设置规范、结算及电费收付相关要求,服务全类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五是首次规范异议和争议处置流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市场经营主体对结算依据、电费账单提出异议和后续处置基本流程、时间要求,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就异议或争议达成一致后的追退补和清算流程,更好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7.《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管控、优化调整及质量建设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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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全文共27条,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应当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补划,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当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扩大。具体规定了如下制度:

一是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优先划入储备区的主要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且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等6种情形。同时,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规定了允许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情形,并明确了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三是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则。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实践需求,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作出了细化,以保障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同时,针对矿业用地的需求,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四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8.《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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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应尽的义务。

针对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管理: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定期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要求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角度,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针对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的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等。


9.《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览市场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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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需满足的要求,以及经营服务标准、监督与投诉处理等细则。

严禁体验带飞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性活动:在我国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运营单位或组织深度开发旅游观光市场和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为公众参与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各种形式的空中游览以及体验带飞活动逐年递增,更有假借体验带飞之名开展空中游览之实的现象,导致不安全事件甚至飞行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明确:不得以体验飞行、体验带飞的名义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性活动。

根据民航局今年6月2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空中游览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包括异地短途观光。

该文件显示,体验带飞应当以为航空爱好者参与飞行训练或熟悉航空活动创造条件为目的,该类飞行活动可以作为飞行训练的前期组成部分,体验带飞时间不得计入飞行经历时间。

空中游览服务不得捆绑销售:《办法》显示,民航局负责对全国空中游览市场监管,规范空中游览服务市场秩序,指导监督开展有关经营许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空中游览市场监管,规范空中游览市场秩序,负责本辖区有关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空中游览经营服务标准;开展空中游览时,通用航空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与飞行、游览等相关的拍照、录像等服务,但需明确有关服务标准和价格,并充分尊重乘客消费自主选择权,不得有捆绑销售的行为。上述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履行服务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晓企业经营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不得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10.《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障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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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把握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相关内容。二是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细化管理规范要求,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加强质量风险防控,保障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总结发扬监管实践经验。《规范》在内容上与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充分衔接,同时吸收地方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方面的有益实践和经验做法,提出行之有效的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要求内容。四是广泛听取与回应行业诉求。广泛听取行业内各方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了解企业所急所需所盼,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放管服”改革思路,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倾心回应行业诉求,解决行业难点,促进释放市场创新活力。主要亮点如下:

进一步压实网络销售经营者责任:一是构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指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建立健全与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细化质量管理机构职责、丰富人员培训内容、完善体系文件制定、明确体系自查要求等。二是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指引。指导网络销售经营者规范网络销售质量管理,包括依法展示企业资质信息和产品信息、完善网络销售记录及相关凭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等。三是促进网络销售经营者强化风险管理。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依法采取暂停产品信息展示、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进一步细化压实电商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一是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入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审查其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备案等情况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平台内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二是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职责、细化了网络交易系统功能、健全了覆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全过程的体系文件,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纠正和预防,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三是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督促平台内网络销售经营者对被投诉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保存有关记录。必要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主动对相关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处置。


11.《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专用设备抵免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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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调整: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在预缴或汇缴环节自主选择享受。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的,可在汇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与汇算清缴一致。

出口企业申报要求细化: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需将对应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明确区分自营与委托出口的货物明细。代理出口业务需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附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金额(2025101日起施行)。未报送信息的,视为自营方式处理。


1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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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适用的人群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办法提出,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办法还提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如果有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该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便利平台企业办税、明确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避免重复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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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政策适用: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政策适用: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先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再于次月15日内填报相关申报表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相关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以备查验。

其他事项: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1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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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管辖权调整:根据《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释〔2022〕13号),结合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分。

实施时间:该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配套文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


15.《建筑防水卷材安全和通用技术规范GB/T 45933—2025》——对建筑防水卷材涉及安全和通用技术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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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安全和通用技术规范GB/T 45933—2025》对建筑防水卷材涉及安全和通用技术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主要涉及产品燃烧性能、闪点、总铅、应用性能、耐热老化、耐候性、耐水性、耐根穿刺性能、化学阻根剂种类及含量等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配套使用,为规范建筑防水卷材的生产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撑,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