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20011115)

发布时间:2025-10-12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已经2025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函[2001]7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89号《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