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带着它特有的清冷与温柔,轻轻叩响季节的门扉。此刻的风里已经能嗅到初冬的气息,却又固执地残留着秋天的痕迹。这样的时节最适合捧一杯热茶,看窗外云卷云舒,等时光慢慢沉淀成记忆里的琥珀。
2025年11月施行的法律法规涉及油气产品流通效率、军用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法治教育、网络安全、互联网案件管辖等,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3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等条款。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服务受理的条件程序、容量服务分配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方式受理服务。进一步优化油气管网设施分散受理回复时限,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二是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与能源法中公平开放罚则充分衔接,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9种情形,并根据不同违规情形设置相应的处罚标准,便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一线执法。同时,为防止部分用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明确用户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保障油气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三是修改信息公开条款。按照信息类别,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对于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基础信息,相关企业应当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对于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相关企业应当对已注册用户披露,兼顾设施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
2.《军用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军用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军用土地,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一是确立军用土地集中统管制度。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军委,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委行使。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应当加强对军用土地使用的统筹规划,引导军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强化军队建设用地保障。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军队建设用地需要,并征求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家健全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
三是加强军用土地保护。在军用土地的上方或者下方建设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借用军用土地的,应当与军队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禁止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
四是规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军队单位可以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或者向地方转移军用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优先采取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方式。在公共利益需要、军事设施报废迁建、军用土地失去军事利用价值等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向地方转移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2025年9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65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四方责任”。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二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是强化政府责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不能有效应对时,上级政府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毗邻地区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四是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五是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二)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一是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较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四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三)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二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三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加强网络直报,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方式,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四是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四)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政府启动、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明确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三是加强医疗救治,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四是强化民生保障,明确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畅通求助途径,加强劳动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五是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一是加强政府经费保障,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二是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和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三是强化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四是加强人员保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政策。
(六)做好法律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二是明确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三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加强全民普法工作,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65条,涵盖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立法明确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并首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结合职能开展普法。
法治宣传教育法遵循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聚焦保障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举措:
一是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二是规定了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
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四是强调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同时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
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规定了支持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开展的保障与监督措施。
5.《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及时控制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9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共14条,主要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适用范围、监管职责、报告主体、报告流程、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报告义务。《办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二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办法》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直属单位,以及其他网络运营者,分别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四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渠道。《办法》明确,网信部门建设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电话、网站、邮箱、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运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运营者,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6.《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5年9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7.《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特色亮点和制度创新如下:
厦门借鉴深圳和域外经验,认真吸纳最新研究成果,紧密结合厦门实际,从设计上进行诸多制度创新。特色亮点和制度创新如下:
一是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避免恶意逃债、程序类型等方面均充分体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二是建立更加符合改革实践需求的政府和法院协调机制,设立专门负责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的法定机构。
三是设计完善的义务承担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逃废债。
四是设计严格的债务人财产制度和诚信审查制度,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是完善债权申报程序,体现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六是借鉴域外经验,创设了特别破产程序。
8.《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优化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联合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离岛免税商品范围,增加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微型无人机、小家电等商品。优化后的离岛免税商品由45大类提高至47大类。
二是允许服装服饰、鞋帽、陶瓷制品、丝巾、咖啡、茶等国内商品,进入离岛免税店销售,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四是允许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
五是对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有关要求,不限次数购买离岛免税商品。
政策调整后将有利于扩大离岛免税政策享惠面,增加商品供给,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9.《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建立火灾隐患分级判定体系,通过量化指标和动态评估模型,实现隐患早识别、早预警,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在总结2017版标准实施经验基础上,全面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丰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进一步提高标准的操作性。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有三方面的变化。
首先,新版标准增加了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要素,将容易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单要素直接判定隐患情形,从旧版标准规定的10项增加到30项,并重点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场及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分别规定直接判定要素,更加简便直观。
同时,简化了多要素综合判定规则,综合判定要素从39项减少到35项,对于不适用直接判定要素且存在6项(含)以上综合判定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同时,新的标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将近年来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致灾因素纳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例如,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或仓库,多产权建筑、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清,疏散楼梯间的地上与地下部分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住宅建筑架空层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
此外,此次修订还增强了标准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也适用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用标准排查火灾隐患,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消防治理格局
10.《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是固本强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有力举措。该标准整合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7项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融合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理念,结合近年来事故暴露的问题,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从安全领导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完整性、相关方、变更管理等14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对新技术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管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适应企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重要标准支撑,进一步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系统构建了覆盖生产、储存、经营全流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将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防控”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