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20250919)

发布时间:2025-11-16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