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不是终点,而是新的序章。寒风挡不住前行的脚步,岁末也不是懈怠的理由,那些咬牙坚持的日子,那些默默积累的力量,都将在这个月绽放光芒。整理行囊,复盘过往,带着全年的沉淀与感悟,奔赴下一场山海。愿我们在最后一个月里,不负时光,不负自己,以全力以赴的姿态,画上今年最完美的句号。
2025年12月施行的法律法规涉及证券、水源保护、食品安全、政府粮食、餐饮服务业、医用物品等,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保障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投资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安全形式,规定动用程序需及时报备,并要求建立风险追偿机制。2025年修订调整计收范围至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下调权益类和固收品种计收比例,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包括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
二是下调计收比例。按照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三是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继续交纳。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亿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四是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完善风险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明确风险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明确风险基金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存款银行,限定风险基金投资比例。
五是优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已对外公布的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使用前向证监会、财政部报批,修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后向证监会、财政部及时报告。
六是丰富管理措施及规定。增加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追究情形,补充细化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2.《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当事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信用修复范围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违法失信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并设置不同公示期及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决定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注销后由登记地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破产重整企业可申请临时信用修复。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办法》第二条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针对被标记为个体工商户异常记载状态的,应当予以恢复。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提高办理效率。
信用修复管理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用修复制度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在保护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程序,不得无故拖延。三是当事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法律。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曾于2015年进行全面修订,于2018年、2021年进行两次修正,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于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这部重要法律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
一是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
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履行法定的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三是明确有关配套制度要求。规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在食品安全法第81条、第82条、第124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行为,推进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27条,涵盖总则、风险事项、报告程序、报告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管理职责。明确承储企业(包括中储粮集团、省级储备公司等)及租赁仓储方的报告义务,要求其通过内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事项报告,确保责任落实。
二、全面覆盖风险类型。规定需报告的事项涵盖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外部环境变化(如污染源、交通条件变化),以及管理不规范行为(如虚报数量、检验造假)、财务风险(如挪用补贴、债务纠纷)和治理结构变动(如控股股东变更)等。
三、强化监管与信息化。要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监管,提升风险事项处理效率,并对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确保风险及时处置。
四、优化应急响应机制。规定风险事项需在5日内书面报告,特别紧急情况需2小时内电话通报,确保快速应对突发风险。
5.《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共34条。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人民群众餐饮食品消费的重要渠道,具有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点,必须压紧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各个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各个重要环节,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6.《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5年12月1日起,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全面停售,所有销售产品必须符合新国标(GB17761—2024)并具备CCC认证标志。
《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为:
认证管理:旧版CCC认证证书自2025年12月1日起全部注销或撤销,销售企业不得继续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消费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平台查询产品认证信息。
销售限制: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旧国标车辆可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12月1日后全面停售;违反规定的销售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消费者提示:购买时需认准CCC认证标志和产品合格证;新国标引入“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机制,确保车辆可追溯。
7.《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条例》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并与全面提升密云水库流域防洪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相结合。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制定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总体方案。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指导监督。
三是完善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在密云水库流域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村庄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采取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严格河道和岸线管理,对密云水库管理范围和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管理范围外100米、1000米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严格监管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推进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五是强化政策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指导,并在公共资源配置、绿色产业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8.《司机室设备 警惕装置技术条件 TB/T 3333-2025》——适用于机车和动车组的司机警惕装置,为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和应用提供统一技术依据,保障列车运行过程中对司机状态的有效监控,进而提升运营安全。
《司机室设备 警惕装置技术条件 TB/T 3333-2025》由国家铁路局于2025年5月8日发布,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了此前的TB/T3333-2022版本,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方面,明确机车、动力分散动车组等不同车型警惕装置的启动阈值,比如速度、操作端状态等关键触发条件。
二、动作方面,规定装置在司机未有效操作时的分级响应机制,包括声光报警、切除牵引、施加制动等动作逻辑。
三、复位方面,界定装置触发预警或制动后,司机通过操作相关设备恢复正常状态的操作规范。
四、功能检测方面,明确装置功能的检测方法和合格标准,确保装置长期稳定可靠运行。
五、信息记录方面,规范装置运行过程中关键数据的记录要求,为故障排查、事故追溯提供依据。
9.《医用防护口罩GB 19083-2023》——适用于医疗环境下自吸过滤式半面罩,要求过滤颗粒物、阻隔体液等污染物,涵盖材料、结构、过滤效率等9项技术要求。
《医用防护口罩GB 19083-2023》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3年11月27日发布,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GB 19083-2010版本。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新增死腔(呼吸无效腔容积)与总泄漏率(口罩内外粒子浓度比率)的定义及限值,并删除适合因数定义及相关物理特性要求。
二、更新抗血液穿透性测试方法与微生物指标要求。
三、整合引用文件至最新版本,提升标准兼容性。
10.《化学品 皮肤致敏试验方法 GB/T 21608-2025》——规定了通过动物实验评估化学品引发皮肤变态反应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检测化学品对皮肤的过敏反应性。
《化学品 皮肤致敏试验方法 GB/T 21608-2025》于2025年8月29日发布,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了2008版旧标准。该标准聚焦动物皮肤致敏试验,优化了试验细节与可靠性要求,为化学品皮肤变态反应检测提供权威依据,以下是其核心内容梳理:
一、适用范围:专门用于检测化学品对皮肤的变态反应性,是化学品安全性评价中皮肤致敏性检测的核心标准。
二、起草与归口: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单位起草,归口于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引用了GB 14925《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作为配套标准。
三、核心试验框架:延续了2008版中局部封闭敷贴法和豚鼠最大反应试验这两种核心试验方法,同时围绕这两种方法进行细节优化。
11.《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GBT 46277—2025》——确立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的基本原则,给出了信用承诺类型、基本内容、管理程序、奖惩措施等相关信息,为各类经营主体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规范有序开展信用承诺提供操作指南。
《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GBT 46277—2025》提出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程序、承诺管理和承诺应用等。规范了实施信用承诺的条件、程序、公示、失信惩戒等具体要求,为各地规范有序开展信用承诺制改革提供操作指南,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立足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结合竹山县等地信用承诺创新实践经验,开展《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重点急需国家标准研制,旨在解决当前信用监管工作中信用承诺标准缺失问题,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承诺规范化,提高对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发挥总局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引导经营主体以规范方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规范开展信用承诺,将有利于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督促经营主体自我改进,为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助力智慧监管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1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GB 19082-2023》——适用于医疗机构人员接触传染性物质时的防护。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GB 19082-2023》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替代GB 19082-2009版。
该标准从物理性能、防护性能、安全性能等维度构建了更全面的指标体系,部分关键要求如下:
物理性能:新增撕破强力、抗刺穿性能、接缝强力等多项要求,比如撕破强力需满足对应1级标准;删除了旧版的断裂伸长率要求,更聚焦防护服实际使用中抵御破损的核心需求。同时要求耐磨损、耐屈挠破坏性能达标,避免长期穿戴或活动中出现材料破损。
防护性能:一是抗渗水性要求有调整,材料及接缝处抗静水压等级不低于1级;二是新增抗噬菌体穿透性要求,且不低于1级标准;三是颗粒过滤效率方面,材料及接缝处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率不小于70%;四是抗合成血液穿透性不低于2级要求。
舒适与安全性能:透湿率不小于3500g/(㎡・24h),保障穿戴时的排汗透气效果;抗静电性要求带电量不大于0.6μC/件;若标注不具备易燃性,材料不得烧融滴落,离火后续燃时间不超5秒。此外新增生物相容性要求,明确应无生物相容性危害。
微生物与残留要求:灭菌防护服需无菌,非灭菌款微生物总数≤200CFU/g;经环氧乙烷灭菌的防护服,残留量不得超过10μg/g。
13.《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GBT 46276—2025》——规定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原则、范围、体系架构及编码规则。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GBT 46276—2025》遵循GB/T 1.1—2020起草,引用GB/T 22117等多项信用领域规范,确立了唯一性、通用性等四大分类原则,并构建“来源类别+扩展维度”双层分类体系及20位组合编码结构,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行为统一分类管理。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认惩戒对象、开展失信惩戒、实施信用修复的基础。本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标准,旨在解决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和管理的规范化问题,统一跨部门失信信息分类差异,打通公共管理部门与市场机构间的数据壁垒,为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供标尺,为实施联合惩戒、开展信用修复提供统一数据基础。
标准确立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的基本原则,给出了失信信息的范围、分类体系架构、编码规则、分类及代码等相关信息,适用于对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与使用。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国家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国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空白,对于强化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监管、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4.《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质量评价GBT 31526—2025》——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体系、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与评价内容、评价原则与方法以及等级划分方法。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质量评价GBT 31526—2025》构建了全流程、多维度的评价框架,新增合规服务、个性化服务等数字化要求,并针对算法透明度、数据安全等行业焦点问题明确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心优化
指标体系:调整为“基础保障服务、交易过程服务、客户关系服务”三大体系,覆盖服务全周期关键节点。
指标数量:一级指标从12个增至18个,二级指标达53个。
技术适配:新增合规服务、平台口碑等数字化要求,明确算法透明度、数据安全等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三方机构评价与平台自评,为行业基准测试提供统一技术框架,助力建立标准化评价体系。
15.《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GBT 46278—2025》——提出了信用评价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指标内容、指标设置和等级划分等,为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和信用融资提供标准化解决方案。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GBT 46278—2025》是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旨在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缓解融资难题并支持柔性监管。以下是核心内容:
一、基础核心信息
适用范围:专门用于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活动,其他与个体工商户信用相关的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制定目标: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为监管部门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助企纾困提供依据,同时规范信用评价流程,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二、信用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
标准明确指标建立需满足四大核心原则。一是科学性,指标要贴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信用影响规律,数据来源可靠且计算方式规范;二是合理性,指标设置需兼顾不同行业、规模个体工商户的差异,避免评价偏差;三是适用性,指标要便于数据采集和量化计算,适配不同评价主体的操作需求;四是安全性,在指标数据收集、使用过程中需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的信息泄露。
三、核心评价指标体系
标准构建了包含5大模块的基本指标体系,每个模块下细分多个具体评价维度,覆盖个体工商户经营全流程信用相关信息。
四、指标设置特点
兼顾正反双向评价:既包含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负面扣分指标,也涵盖行政奖励、守信荣誉、公益慈善行为等正向加分指标,全面反映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
覆盖全生命周期:从经营主体登记的基础信息,到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缴费信息,再到司法、行政层面的奖惩信息,贯穿个体工商户从开业到持续经营的全流程。
适配多场景需求:指标既包含适合金融机构参考的融资信用、纳税社保等信息,也有监管部门所需的违法违规、经营异常等信息,满足不同主体的评价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