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91230)

发布时间:2026-01-01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33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皖民他57号《关于报请审核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对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查。你院有关当事人未行使辩论权,相关证据未质证以及仲裁庭不应缺席裁决的撤裁意见,超出了申请人请求撤裁所主张的理由范围,本院予以指出。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据此,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案中,在赵刚缺席仲裁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其本人提交的公证书及法院生效判决载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不宜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质证,辩论权利的情形,亦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你院请示材料,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