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现代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20190627)

发布时间:2026-01-07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现代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12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津民他7号、8号、9号《关于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现代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三案的报核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案涉三份采购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均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买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鉴于天津市有两个以上在天津市司法局登记的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案涉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同意你院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