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直属支公司与韩国船舶投资及管理公司、美丽南方航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份一案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20190228)

发布时间:2026-01-08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直属支公司与韩国船舶投资及管理公司、美丽南方航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份一案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8)桂民他2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直属支公司诉韩国船舶投资及管理公司美丽南方航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案涉提单记载如果上述租约没有完全并入本提单,则本提单下的任何纠纷将根据埃克森航次租约84版本中的仲裁条款,由船东/承运人选择在伦敦或者纽约通过仲裁解决。该提单系由承运人签发,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贵阳支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其不接受该提单项下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保贵阳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韩国船舶投资及管理公司以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该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人保贵阳支公司有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海海事法院作为货物运输始发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七条规定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同意你院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