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FSOJ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91219)

发布时间:2026-01-10 来源: 瑞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FSOJ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22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人FSOJ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登记地我国法律,被申请人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影集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孙某”(孙某庆)无权代表北方电影集团。根据案涉《交易备忘录》签订地法国法律,申请人FSOJ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有权代理北方电影集团签订案涉《交易备忘录》,也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合理信赖事实成立。案涉仲裁协议“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北方电影集团提出的案涉仲裁裁决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甲款规定情形的主张成立。

此外,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乙款、丁款规定情形的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意见。

综上,同意你院不予承认执行IFTA国际仲裁院仲裁庭17-02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