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白云山公司、程某翔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200224)

发布时间:2026-01-11 来源: 瑞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白云山公司、程某翔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5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8)鄂执他268号《关于白云山公司、程某翔申请不予执行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在公司股东之一作为被执行人,其持有的股权因执行仲裁裁决被冻结的情况下,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该股东而不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点,应当通过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公司和其他股东不是被冻结股权的利益主体。案涉执行标的为中国药科大学世界校友总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凤凰白云山药业有限公司49%股权,湖北凤凰白云山药业有限公司不是该执行标的的权利主体。综上,不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