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91224)

发布时间:2026-01-14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申请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319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黔执他52号《关于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杭州仲裁委员会(2018)杭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根据请示所述事实,首先,《情况说明》及《利息计算清单》系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公司)在仲裁庭开庭后提交。海亮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减少了其仲裁请求中主张的租金数额,仲裁庭就海亮公司调整后的请求数额进行裁决,实际上亦减轻了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的责任。第一医院主张《情况说明》及《利息计算清单》未经质证违反《仲裁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租赁物交付和验收”条款中,有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第一医院向其行使索赔的权利,且该情形不影响第一医院向海亮公司支付租金义务的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你院以《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约定实质系借贷关系为由,认为仲裁庭将案涉合同按融资租赁合同处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另,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可能会对医院的运营产生影响,但不应以此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一医院亦可另寻救济。

综上,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