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91204)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 瑞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13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渝民他17号《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提供的案情,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一)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二)送达程序和审理期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三)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现任职的仲裁机构案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你院认定前两项事由不构成撤裁理由,但认为依据第三项事由,本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有关现任仲裁员以律师身份代理该仲裁机构的案件是否程序违法,经我院征求司法部意见,司法部答复称:“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适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如果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可以代理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故对于本案中现任仲裁员李仰德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应适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你院审查过程中并未对李仰德的代理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前述办法和仲裁规则关于利益冲突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和认定。经本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如果李仰德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你院仅以李仰德代理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构成程序违法为由,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意见不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