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复函(20191018)

发布时间:2026-01-18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19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核报告》收悉。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并查阅案卷,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关于仲裁程序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事项即发电功率是否达到不低于9000kW的验收标准和8000kW免赔标准给出了明确具体的结论,即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源博公司)承建的云南建水锰矿电炉余热发电项目发电功率具备达到8000kW和9000kW的能力,也对补充鉴定的事项进行了勘验分析,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迈公司)质证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内容和意见。在案涉鉴定结论明确、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不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本案不符《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二、关于证据问题

(一)关于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问题

根据你院陈述的事实,案涉仲裁裁决书所根据的世纪源博公司提交的可研报告中的数据不真实,关于“灰尘较粗、粘结性不高”的描述与鉴定机构的勘验不相符,但经审查昆明仲裁委员会卷宗中的证据目录及仲裁裁决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在仲裁庭审质证证据之列,也未作为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即使《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鉴定资料提交给了鉴定机构,云迈公司所主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数据和描述不属实,正是与《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内容不符,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才是仲裁裁决的定案依据。案涉仲裁不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隐瞒证据的问题

根据你院陈述的事实,世纪源博公司隐瞒了其测量的烟气流量及温度原始数据和烟气成分化验记录这一作为鉴定依据的重要鉴定材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三项条件,本案云迈公司主张的“测量的烟气流量及温度原始数据和烟气成分化验记录”并不满足云迈公司要求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世纪源博公司提交、仅为世纪源博公司掌握和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项条件。

综上,云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