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Equipaggiamenti Elettronici Industriali S.P.A.、意利埃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14号
你院京高法(2018)801号《关于申请人Equipaggiamenti Elettronici Industriali S.P.A.、意利埃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8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根据请示所述事实,申请人意利埃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利埃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签订《采购合同》,其中第十二条为仲裁条款。《采购合同》附件七为《担保函格式》,申请人Equipaggiamenti Elettronici Industriali S.P.A.(以下简称EEI公司)于2011年4月5日签署附件七《担保函格式》,该担保函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明确约定,不能当然推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于EEI公司仅签署《担保函格式》,未在《采购合同》上签字,故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EEI公司没有约束力。仲裁庭关于《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同样适用于该担保函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