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某申请撤销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字第846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20190830)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 瑞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某申请撤销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字第846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桂民特5号《关于林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债权人人人行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以发送系统消息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林峰,让其在三日内告知是否有异议,否则视为同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本案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单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人人行公司该通知系该公司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因林某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其默认双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本案《借出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本案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无证据证明人人行公司单方通知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应视为本案争议解决的方式未变更,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

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同意你院关于撤销(2018)北国仲字第8465号仲裁裁决的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