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90927)

发布时间:2026-01-23 来源: 瑞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最高法民他24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粤民他123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根据请示所述事实,仲裁申请人陈某瑶选定的仲裁员刘颖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代理人李伯侨同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且刘颖在被选定为仲裁员后,未披露该关系。仲裁案件中,一方选定的仲裁员与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事实,并不当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且本案仲裁机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未明确规定仲裁员在该情形下有披露的义务或应予回避。根据上述事实,不应认定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不同意你院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