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5日长沙律师协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律协〔202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的监督,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将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向律师协会报备,并由律师协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所依决策程序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向所在的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以律师事务所合理运营成本为基准,禁止恶意低价竞争。
第六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负责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的组织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并于每年12月将监测分析结果报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律师服务费标准及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备案申请书应当对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的程序、考量因素等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市州律师协会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备案材料上加盖年度备案专用章。相关备案材料应当留档备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补充或修改相关内容。律师事务所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律师协会提交补充或修正的材料,备案办理期限从收到符合要求的补充或修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备案后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已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备案职责的,市州律师协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