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将施行的18部法规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 瑞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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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携着暮春的余韵与初夏的明媚翩然而至,三十一天的光阴中,藏着万物生长的热烈、时节更迭的舒展,更有新规施行的法治力量与民生关怀。

2026年5月,一批关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生态保护、法治完善的全国性及地方性新规集中落地,核心施行日期聚焦5月1日5月15日5月20日三大节点,为社会运行与百姓生活筑牢法治根基,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海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规则自2026年5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变化:

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海商规则统一国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将我国港口间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统一国内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化解“同命不同价”问题;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非军用、非公务船艇碰撞适用同一限额标准

合理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晰承运人、托运人权责,优化实际承运人定义,规范无提单交货、无人提货费用风险承担等事宜,增设托运人合同变更权;提升旅客运输赔偿限额,建立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允许旅客直接向保险方索赔;优化海上保险合同权责,提高相关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立法目的,新增船长船舶防污染职责,禁止救助双方约定免除生态环境损害防治义务;依据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并分节细化油类及燃油污染损害责任细则

完善海商领域涉外法律适用规则新增强制适用条款,明确我国境内港口装卸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细化建造中船舶物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等涉外法律适用规则

完善涉外海商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我国境内港口国际货运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海商法,细化船舶物权、油污损害等涉外法律适用依据。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妥善解决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保障新修订海商法顺利实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51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做出特别规定

结合海事审判实践,《规定》从三个层面作出具体安排:一是明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规定新修订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规定。二是规定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严格限定溯及例外,仅在符合立法法104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极个别情形下,才对少数条款赋予有限的溯及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鼓励渔业科技创新,助力渔业现代化建设。

 

2026年5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规正式实施,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鼓励渔业科技创新,助力渔业现代化建设。新修订的《渔业法》提出渔业发展要以创新为引领,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普及优质水产品种、先进养殖捕捞技术以及现代化设施装备,这也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相一致。

强化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新增重要渔业水域保护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明确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出口审批。

严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实施全链条严格监管。突出对养殖、运输、销售全流程的管控,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饵料、饲料、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要求水产苗种在销售、运输环节依法检疫,苗种生产和养殖单位要完整记录并留存苗种培育、疫病防控、用药及产品销售等相关资料,全程筑牢水产品食品安全防线。

践行渔业绿色发展理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倡导资源节约、生态友好、品质安全的养殖模式,积极推广绿色生态增殖养殖;进一步完善捕捞强度管控机制依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协调的原则核定船网工具指标,始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渔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提升渔业抗风险水平,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将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引导渔业从业者依法自愿组建行业协会,支持发展各类渔业保险业务,同时,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扶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迈入法治化、系统化、全链条管控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构建全生命周期闭环管控体系新法摒弃分段监管,实行全链条系统治理,覆盖危化品规划、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应急及废弃处置全过程,增设规划布局与登记专章,并将学校、科研、医疗等单位纳入监管,实现风险无死角管控。

压实各方责任,明晰监管分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员责任制与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细化多部门监管职责,厘清权责,地方政府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运用信息化提升监管效率。

强化源头治理,前移监管关口坚持事前预防,严格化工园区管控与安全准入,规范各类许可审批,强化项目安全审查,推动高风险项目集中管理,从源头防控安全风险。

细化关键环节安全管控加强生产储存环节智能化监控与重大危险源管理,确保系统与监管平台联网;强化运输全过程动态监管,严查违规行为,规范多方式运输安全管理。

从严惩处违法,提升法律震慑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施单位与个人双罚制,综合运用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行业禁入等措施,强化惩戒力度。

健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加强化工园区应急力量和物资保障,规范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流程,明确企业与政府处置职责,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并防控环境风险。

 

5.《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围绕商品条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了规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5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是健全制度规则,破解实际管理难题。在总结长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规范委托生产场景下商品条码的使用规则,妥善解决境外注册条码备案等现实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商品条码在质量追溯中的作用,为提升精准监管水平提供制度依据。

二是切实为企业减负,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取消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销售者承担进货条码查验义务;优化完善处罚条款,坚持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并重,对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实行先整改后处罚,以宽严相济的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明晰应用场景范围,凸显条码功能价值。立足商品条码多年管理应用实际,强化其作为商品“身份证”的核心定位,充分发挥其在信息归集、质量安全溯源等方面的作用,为建设全国统一商品信息数据库、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6.《商事调解条例》——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

 

《商事调解条例》2026年5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同时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二是明确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

三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其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

四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规定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明确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规定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

 

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515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作为农业普查内容。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二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三是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有效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开展。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6年5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条例》规定临床研究实行备案管理,需按规定向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同时明确了临床研究发起和实施机构的资质要求,由实施机构承担首要把关责任,通过严格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保障临床研究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将建立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公开备案相关信息,显著提升管理透明度与公信力。

《条例》构建了系统的监管体系,明确各类违规情形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在释放创新活力的同时严守安全底线,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提供了规范路径。

《条例》还突出强化受试者权益保护严格规范知情同意工作,将知情同意书纳入备案材料,确保信息充分透明、受试者真正理解风险获益;加强受试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对研究中造成健康损害的及时予以救治;要求开展长期随访,动态评估新技术的长期安全性与有效性。这些规定既符合伦理要求,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临床研究回归尊重生命、守护健康的医学本质

 

9.《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短信服务行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完善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短信服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信息登记与留存制度,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履行反诈义务,按标准提供服务并公示相关信息,由用户对短信内容承担责任。

二是强化端口类短信管理。规范端口码号使用,要求传输真实发送方信息并完善签名规则,完整留存相关信息,同时压实基础电信企业的接入管理责任。

三是健全商业短信治理机制。要求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材料并留存,对未经同意或被拒收的商业短信不得继续传输,同时完善内部管理与技术手段,规范发送时段和频次。

四是加强用户权益保护。基础电信及转售企业需为用户提供防侵扰服务,短信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处理渠道,电信管理机构及时受理处置举报并开展风险预警。

五是细化监督管理举措。明确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措施,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经营且不收费,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对履职中知悉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化医药监管机制改革,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515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患者权益保障在总则中开宗明义,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规律和伦理原则。国家确立药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突破性治疗药物与特别审批程序纳入法规体系,通过缩短研制注册周期、提供试验数据保护等举措激励药物创新;明确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将“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数据”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首次写入法规,并促进仿制药质量与疗效提升。同时,着力保障特殊群体用药,为罕见病治疗药、儿童药设立市场独占期,支持儿童常用医疗机构制剂发展,并要求为老年人与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用药标识与说明书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监管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一是规范中药饮片跨省销售,允许按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饮片跨省流通,对存在地区差异、易致用药混淆的品种实行备案管理并标注提示信息,在畅通全国市场的同时保障用药安全。二是强化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明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责任,持有人需委托符合条件企业并履行审核、管控、放行及监督责任,受托企业应规范生产且不得再次委托。

明晰各方主体责任,细化全过程管理规范《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压实了临床试验申办者、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网络平台等多方主体责任,明确了药品监管、卫健、工信等部门职责分工;同时从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细化各项管理要求,并完善药品追溯、抽检、安全事件处置等监管措施,严格设定法律责任,大幅提升药品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力遏制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12.《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详细规定殡葬领域经营者在销售殡葬用品和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的明码标价

 

《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2026531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共计33条,主要包含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部分,界定殡葬领域经营者范围,明确明码标价基本规范,要求经营者全面、准确、规范公示殡葬用品与服务价格,同时公开相关优惠政策和监督渠道。二是针对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作出专项规定,细化其在提供殡葬服务、销售殡葬用品时应当公示的具体内容。三是对公墓、骨灰堂提出专门要求,明确墓位、格位及生态安葬服务的价格标示事项。四是规范殡葬中介行为,要求其不得混淆自有服务与代办服务项目,不得在代办服务中加价收费,实行差异化收费的须公示计价规则。五是对先消费后结算、价格对比、涉外殡葬服务等情形的明码标价作出规定,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六是梳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情形,并明确对应的处罚法律依据。七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及殡葬服务机构周边殡葬用品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作出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的解释主体与试行期限。

 

1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压实主体责任、闭环风险管控、细化操作标准、明确追责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26年5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新版管理规则主要呈现四方面鲜明特征:一是责任划分更明确。进一步细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求,统一规范安全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清晰界定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具体职责,实现权责分明、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日常管理更规范。将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深度融合,构建起每日安全管控、每周隐患排查、每月工作调度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模式。三是监督管理更精准。依据特种设备的规模大小、设备数量、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靶向施策、精准监管。四是政务服务更高效。全面推行线上申报、线上核查等数字化服务,简化登记办理流程,以数字化手段提升办事效率,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等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依法细化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明确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15.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立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风险防控需求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生产端:技术提质,严守安全底线。严控药量与生产工艺,落实分级药量标准,淘汰超标高风险产品,优化配方、禁用敏感药剂,从源头规避安全隐患;升级安全引信与筒体规格,强化结构抗爆性能;推进涉药工序自动化改造,配齐防雷防静电、消防及全程监控设施,减少人工涉药风险。

标识端:规范标注,实现透明可溯。产品包装完整标注新国标编号、产品等级、企业资质等关键信息;全面落实一物一码追溯管理,打通全链条溯源体系;规范混合包产品标注,严禁跨风险等级混装,明确药量、规格参数,杜绝消费误导。

检测端:全项抽检,严把质量关口。对标新国标新增致命性测试、声级管控等指标,依托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机构,落实批次全项检测,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16.《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围绕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51日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办法》总计二十九条,围绕公开募捐平台的资质指定、运营管理、监督约束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文件明确将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其他渠道平台仍按原有规定管理,突出对互联网募捐渠道的精准化规制;同时细化平台服务边界与法定义务,落实慈善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平台服务、收费、广告、代收捐赠等行为规则,并对资质核验、信息管理、数据共享、投诉处理、报告机制及纠纷化解等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此外,文件还从主体资格、资金条件、内部治理、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等方面设定平台准入标准,规范申请、遴选、指定、变更及退出的全流程程序;最终构建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格局,清晰划分各级监管权限与处置措施,对违规平台依法采取整改、取消指定等处理,对未经指定擅自开展服务的行为予以联合查处

 

17.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行为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办法》第二条要求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上述一般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新制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的要求,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除了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对其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情况进行核实。第六条增加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信息的安全”的要求。对于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由现行的“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调整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提高了对信息存储方面的要求。

二是调整个人求助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了关于个人求助行为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第十条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修改为“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求助信息风险提示的责任。同时,增加了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应当遵守《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是规范部门名称表述。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情况,将现行《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此外,修订时对现行《办法》的部分文字和相关部门职责表述也进行了完善。

 

18.《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对北京全域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存储等全环节设下严格管控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202651日正式实施,首都首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专门地方性法规,也是目前国内无人机管理领域最为严格的地方立法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同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作出规范,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或破解其系统,不得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已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由所有者携带的除外);全市禁止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六环路(含)以内禁止设立上述存储场所,六环路以外相关存储场所需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安全评估,此外,《规定》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的特殊需求留出空间明确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以及教学、技术研发、生产、农林业生产、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经公安机关等部门安全评估后,可购买、运输和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而为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