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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夏启序,万物勃发,六月携着满城生机款款而来。法治的脚步踏响时代节拍,护航发展与守护民生双向奔赴,在盛夏的热烈里书写公平正义的崭新篇章。
2026年6月,一批覆盖城乡供水、商业秘密、交通安全、建筑安全、金融监管、食品安全、网络治理、生态健康等关键领域的全国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国家标准集中落地,它们以更严密的制度、更精细的规则、更刚性的约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人民群众安心生活筑牢全方位法治屏障。下面,让我们一同梳理这些即将生效的重要新规。
1.《供水条例》——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供水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替代施行30余年的《城市供水条例》。《条例》共8章5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供水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二是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促进形成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格局,规定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三是加强供水工程建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明确了供水隐蔽工程质量保障、调压调蓄设施配套建设和组织实施改造等相关责任主体。
四是规范供水经营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对供水服务的总体要求,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严格水质检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
五是强化供水设施管理保护。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各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六是健全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地方政府与供水单位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并视情采取水源切换、应急供水、抢修及降压供水等处置措施。
七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细化违法情形,大幅提升罚款幅度。新增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等责任主体,拓展了供水单位违法服务的罚则。对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严重行为,可处单位最高50万元、个人最高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数字化适配、全链条保护和强惩戒导向为核心,全面替代已施行三十余年的旧规,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进入更严格、更精细、更贴合数字时代的全新阶段。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本规定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于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全面取代1995年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亮点如下:
一是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删除“实用性”要件,明确将数据、算法、源代码、AI模型、训练数据等新型技术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二是首次法定明确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分级管理、对远程及跨境访问设置权限、离职人员清密与返还、定期监督与审计等,实现从“形式合规”转向“可审计合规”。
三是扩充侵权行为类型,新增电子侵入型侵权和教唆、引诱、帮助侵权等类型,明确保密义务主体不限于签订书面协议者。
四是确立“接触+实质相似”推定侵权规则,权利人只需证明涉嫌侵权人有接触条件且所持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似,举证责任即转移至对方。
五是大幅提升行政保护力度,一般侵权罚款上限为500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高达5000万元,同时确立长臂管辖规则。
六是明确员工个人知识技能的正常使用、反向工程、独立研发、合法授权获取以及为揭露违法犯罪而依法披露等五类情形不构成侵权,在强化保护的同时为正当竞争和人才流动保留合理空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6日发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12条。核心内容如下:
明确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时的责任归属。遵循“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核心裁判规则,事故损害先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存在过错(如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饮酒、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情况下,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且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明确乘客开门引发的侵权事故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畴,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否定了保险公司“非驾驶人肇事不予理赔”的抗辩理由,统一了全国司法裁判标准。
完善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明确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既鼓励邻里互助,也明确安全驾驶义务。
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明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误工费赔偿请求;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方式计算。
优化诉讼程序。医保机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保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行使追偿权,无需另行起诉,通过合并审理等方式提升司法效率,实现一次性化解纠纷。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于2025年12月17日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质〔2008〕75号。主要有以下变化:
优化从业条件与证书管理。取消60岁年龄硬性上限,为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资深从业人员保留从业通道;证书有效期从2年延长至3年,实行全国统一电子证照,实现“一部手机、全国通行”。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建立信用准入限制,5年内有安全事故责任记录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核;首次取证人员须经6个月实习期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明确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强制休息不少于1小时,防止疲劳作业。
完善考核与监管机制。细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范围,明确考核标准与流程;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建立学习减分机制;加大对无证上岗、超范围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最高处2万元罚款,对用人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推动跨部门资格互认。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
5.《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统一金融许可证管理,规范持证经营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2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共32条。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统一许可证类型。取消单独的保险许可证,明确所有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统一使用金融许可证,实现“一证通管”,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和监督。
明确过渡期安排。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发证机关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缴回原保险许可证;换证期间,原保险许可证继续有效。
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妥善保管、使用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或电子证照;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许可证记载事项。
完善监管与处罚机制。细化许可证颁发、换发、缴销、注销等流程,明确对未按规定使用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6.《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原则、程序要求及执行规范。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1号)于2025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二十五条,以规章形式对行政监管措施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旨在提高监管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
其一,明确法律定位与实施原则。办法明确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类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的作用。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
其二,清单化列明监管措施种类。办法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十四类常用措施,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后续出现新的监管措施类型预留空间。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其他规章规定。
其三,全面规范程序要求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办法明确实施监管措施须依法“留痕”、经法制审核,现场执法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新增事先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明确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公开要求与送达程序。
其四,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在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等紧急情况下,可简化事先告知等程序,及时控制风险。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常规情况下的程序正义,也为处置重大风险开辟了“绿色通道”。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深化特种作业管理改革,兼顾安全与便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9个条款。核心修改内容如下;
优化证书管理制度。取消每3年一次的复审要求,改为证书有效期6年,到期直接换证;明确换证时间为期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培训,前60天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延期最长2年。
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向任意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从业地限制;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符合条件可免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考试。
完善考试与监管机制。增加实操考试机会,最多可考5次,不合格可免费补考1次;严格实行考培分离,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加大对作弊、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证的处罚力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调整从业条件要求。不再要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地下矿山特种作业等高危行业仍保留更高学历要求。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遵循风险管理原则,通过优化注册方式、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完善事后监督并便利延续注册流程,构建更加科学、严密、高效的国际共治食品安全注册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为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于2025年10月1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确立风险管理原则,增强注册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海关遵循风险管理原则,以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体系及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为依据,结合相应食品的风险水平,匹配对应的注册方式、评审程序和其他注册管理要求(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同时,将现行规章所列举的18类官方推荐注册食品调整为目录管理,以便按照风险水平变化实施动态调整(第六条)。
守牢食品安全监管底线,优化调整注册方式。充分吸收WTO成员意见,将目前“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申请”两种注册方式,统一优化为由企业提交申请。纳入需官方推荐注册进口食品目录的食品,企业申请时仍须提交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和推荐函,确保食品安全底线绝不松动(第九条)。在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领域推动更深入、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增设更为便利的清单注册方式:对已与我国签署食品安全合作文件等的国家(地区),其主管当局可提供企业清单,海关总署按照双方约定对清单内企业实行批量注册和管理(第十七条)。
拓展全链条监管要求,深化食品安全国际共治。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要求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获海关总署认可,主管当局应当出具企业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并承诺持续履行双方约定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对所有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均须督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监督整改报告及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第二十五条)。
加强事后监督管理,进一步严格相关要求。完善撤销注册情形,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七条)。完善不予受理注册的情形,明确在海关总署依法暂停相关国家(地区)食品进口期间,该国相关食品企业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优化注册管理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兼顾各国家(地区)监管实际,接受境外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作为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增企业自动延续注册规定,进一步简化延续注册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完善企业注册延续程序,将申请延续时限从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放宽至“3至12个月内”,为企业预留更充足时间(第二十二条)。
9.《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隐患,筑牢铁路建设安全防线。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于2026年4月14日发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核心内容如下:
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系统梳理施工管理类重大隐患。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形。
细化专业工程类重大隐患。针对隧道工程(如高瓦斯隧道未按规定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突泥涌水未及时撤离人员)、桥涵工程(如高墩施工无安全防护设施、深水基础施工无应急预案)、基坑工程(如深基坑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边坡失稳未及时处置)等重难点工程,明确了具体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强化应急管理要求。规定未按规定配备预警及逃生救援等应急设施、未按规定开展隧道坍塌、涌水突泥等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形也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法治底座护航矿业高质量发展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作为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一次性废止6部旧规,系统细化矿业权、勘查开采、生态修复、储备应急等制度,构建“一法一条例”的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体系,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提供配套制度支撑。
其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制度。《条例》明确矿业权以竞争性出让为原则,对紧缺程度高、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优先招标出让,仅4类情形可协议出让,紧急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战略性矿产统一由自然资源部或其授权省级部门出让,同一矿种实行同级管理;完善矿业权续期和转让制度,明确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
其二,细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制度。《条例》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明确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强化矿业用地保障,将用地分为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两类,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可分区分期临时用地;推进“三率”国家标准制定和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效力,要求采矿权人开展储量监测。
其三,细化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条例》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协同实施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细化修复方案应包含的内容,规定修复完成时限和验收程序;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修复责任人,修复费用不得查封冻结。
其四,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条例》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三位一体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建立供应安全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相关原则和监管体制。
其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条例》细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制度,对勘查单位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矿业权人间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行为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1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2025》——筑牢居民饮用水“最后一公里”安全防线。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202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代替GB17051-1997。主要修改完善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机房卫生要求、水箱(池)卫生要求、消毒设备卫生要求和运营要求。
二是增加了不同消毒设备的卫生要求,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²,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臭氧消毒器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
三是明确五类必须开展水质检测的情形:设施初次使用或长期停用恢复供水前、维修维护后、水箱清洗消毒后、水质污染事件处置后及其他可能影响水质的情况。
四是将“运营要求”细化为运营单位与人员、水箱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三大模块,要求运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箱清洗消毒和1次水质检测。
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WS/T 880—2025》——聚焦系统管理、数据管理、共享协同、职业健康管理与安全五大核心功能,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统一技术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WS/T 880—2025》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该标准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信息系统的五大核心功能模块,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和应用。
系统管理功能。包括用户账号管理、角色权限分配、系统参数配置、操作日志管理等,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数据管理功能。规范职业健康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备份和恢复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数据共享协同功能。支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实现职业健康信息互联互通。
职业健康管理功能。涵盖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全流程业务功能。
系统安全要求。明确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应急响应等安全措施,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和职业健康隐私。
13.《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GA/T 2372-2026》——打破“只看驾驶时长”的局限性,建立以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GA/T 2372-202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应认定”疲劳驾驶的硬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均应直接认定为疲劳驾驶。
建立“可认定”疲劳驾驶的综合推定机制。针对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驾驶人,结合多维度证据综合推定:一是生理硬指标证据,如事故前10分钟内出现双眼睑完全闭合≥2秒、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30等;二是精神状态自述证据;三是生活轨迹调查证据,如24小时内睡眠不足7小时、服用致困倦药物等。
规范调查取证方法。明确视频监控、车载行驶记录仪、脑电测量设备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要求,规定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强化客运驾驶人监管。将网约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等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人纳入严格监管范围,与交通运输部相关管控要求保持一致,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14.《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要求 GB/T 47294—2026》——首个网络直播行业综合性国家标准,规范平台服务管理,为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要求 GB/T 47294—2026》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归口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该标准从平台主体责任、服务管理、服务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构建了全面的直播平台服务管理框架,适用于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和管理。
明确平台基本要求。要求平台根据业务范围取得相应服务资质,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管理、直播账号管理、内容管理、营利行为管理等各项制度,向社会公示平台治理规则和违规典型案例。
规范直播服务管理。加强直播账号实名认证和分级管理,对主播实行“一人一号”;落实内容审核主体责任,对头部直播间实行实时巡查,对违法违规内容及时处置;规范打赏、带货等营利行为,明确交易规则和售后责任;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16-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屏蔽不良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投诉。
完善服务保障措施。要求平台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内容审核和风险防控水平;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
1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2025》——全面升级室内装修材料环保强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202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代替GB 18580-2017。核心内容如下:
分级强制管控甲醛释放量。首次将E0级(≤0.050mg/m³)纳入强制性要求,明确木地板、木门、家具等人造板制品必须达到E0级标准,胶合板、刨花板等基础板材需满足E1级(≤0.124mg/m³)要求,大幅提高终端产品环保门槛,从源头减少室内空气污染。
优化检测方法与流程。沿用1立方米气候箱法作为唯一仲裁检测方法,将样品预处理时间从15±2天缩减至168±3小时(7天),甲醛释放量测定最长时间从28天缩短至168小时(7天),显著提升检测效率,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细化产品分类与制样规则。明确区分“人造板”(基材)与“人造板制品”(终端产品)的定义,细化双面暴露板材、空心结构制品、小尺寸木质线条等特殊样品的制样要求,确保检测结果更精准反映产品实际甲醛释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