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19921029)

发布时间:2026-06-06 来源: 瑞畅律师

《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已经19921029日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2月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编者注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危险性大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贸、中外合资等化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分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化学工业部和省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

省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监委)接受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监委)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安监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各级安监委要本看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安监办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各级安监委根据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需要任命专职或兼职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部级或省级监察员)建立、发展、充实监察组织。并可按区域或行业建立若干个监察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

第七条 安监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联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

(二)编制监察工作规划制定并颁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技术标准等各项监察法规

(三)对化工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禁令、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五)对科研单位研究成果投入生产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监察

(六)对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进行监察

(七)对企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察

(八)对职工健康监护、尘毒监测、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

(九)指派部级监察员对化工企业的特大伤亡、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八条 省安监委职责

(一)服从部安监委的领导接受部安监委安排的任务执行化工部安监委的决议

(二)参照部安监委职责制订本地区开展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

第九条 各级安监办主要职责

(一)培训、考核、任命和罢免监察员

(二)考核本级监察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监察工作中的失误进行纠正

(三)在监察工作中对成绩显著和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四)实施安监委的工作计划承担安监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察员

第十条 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分部级监察员和省级监察员。

第十一条 首批部级监察员由省安监委推荐部安监委批准、任命并发给《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证》。部级监察员的正常选任由部安监委从省级监察员中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 省级监察员由省安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察员的标准选任。

第十三条 监察员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中专或相当大、中专文化程度

(三)从事安全卫生方面或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的在职人员

(四)熟悉并模范执行安全卫生法规

(五)愿意加入监察组织、热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认真执行监察纪律、承担监察义务。

第十四条 部、省监察员的工作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应受到行政处分时必须报经任命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由于工作调动不愿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由原任命机关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五条 监察员职权

(一)有权进入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监察任务

(二)可向各级化工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了解安全卫生情况召集或参加有关安全卫生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在现场监察时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和威胁安全健康的严重隐患有权责令作业者停止工作。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可以向被监察单位发出《化工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四)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对安全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给予奖励

(六)接受化工安全卫生监察知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七)对监察组织的行政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监察机构反映并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监察员义务

(一)积极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化工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卫生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尊重科学执行安监委下达的任务

(三)定期向任命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写出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工作方法

(一)执行部级监察时必须由部安监委下达任务执行省级监察时必须由省安监委下达任务

(二)执行监察任务时必须由3名以上监察员组成监察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

(三)监察人员必须持监察员证并佩带《化工安全卫生监察》胸章方能执行监察任务

(四)对被监察单位下达的《化工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应分送被监察单位、省、部安监委监察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

(一)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不准循私舞弊不准歪曲事实不准挟嫌陷害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滥用职权不准违法乱纪

(三)被监察单位要求保密的工艺条件、设备结构等技术关键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安全工业卫生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化工企业的厂长安监委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通过安全卫生监察组监察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厂长方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一)任期三年以上在任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下同)

(二)三年千人负伤率均低于0.3

(三)治理整顿期间化工部下达的三年安全工作要点检查表得分都达到900分以上

(四)连续三年尘毒合格率超过80%三年职业病发病率持平或下降。

(五)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企业及其厂长受到表彰或奖励后其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贡献的人员由厂长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工作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厂长全面负责。监察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分的建议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安全管理工作不符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负责制决策不当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多现场不符安全标准要求“三同时”未能贯彻执行尘毒危害和事故隐患严重

(二)在任期内发生死亡或二次以上重伤事故

(三)在任期内发生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或设备事故

(四)在任期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多人中毒事故或社会灾害性事故。

(五)事故后不组织调查分析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

(六)安全教育不力设施不全职工安全素质不高。

(七)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认真学习、不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内部对事故责任者及安全管理责任乾的处理分由厂长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条例》《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惩试行规定》《关于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惩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