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将施行的22部法规

发布时间:2026-08-10 来源: 瑞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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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八月,法治护航步履不停。自2026年8月起,一批新规集中施行,范围涵盖退役军人保障、生态环境、医药监管、数据安全、社会组织管理、金融消费、能源转型、海关检疫、市场监管、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建筑建材等诸多重点领域,包含法律法典、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标准。

一系列新规紧扣民生保障、产业升级、治理效能提升三大方向,以体系化的制度安排、精细化的执行规范,持续夯实法治根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22部新规核心要点逐一梳理。

 

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发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作用。

 

本条例2026年6月5日经国务院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6月26日以国务院令第840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6章48条,章节设置总则、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服务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统筹工作机制,明确由退役军人事务、人社主管部门牵头,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常态化退役军人专属服务机构,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布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均承担法定帮扶责任,同时鼓励公益组织、创业扶持基金、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形成多元协同帮扶格局。

二是搭建分层分类完整教育培训体系,退役军人可免费参加入伍后适应性引导培训,学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均可享受全额学费减免与阶段性生活补贴;专门增设专升本、研究生退役军人专项招生计划,面向各类退役人员开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快速绿色通道,推行定向培训、企业定岗、直接就业”一体化对接模式,减少退役军人求职壁垒。

三是落地多项刚性就业优待细则,各类企事业单位招录招聘时,可适度放宽退役军人年龄、学历报考门槛,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按规定比例预留专属招聘岗位,基层公务员、艰苦偏远乡镇事业单位设置退役军人定向招录岗位;服役前拥有机关、国企编制身份的退役军人,可依规申请回原单位复岗,工资、福利待遇与同岗位在岗人员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创业配套扶持政策。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创业担保贷款提高额度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退役军人提供场地支持;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工商注册、补贴申领等事项。

五是构建监督追责体系。畅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维权投诉渠道,对拒不落实优待政策、存在就业歧视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规范退役军人从业行为,明确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行业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启生态环境保护“法典化”时代,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本法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3月16日以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全书5编、1242条,包含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五大分编及配套附则,实施后同步废止十部原有环保单行法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确立四大核心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统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监测、生态补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全国通用基础制度;划定全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整体框架,清晰划分各级政府、生产企业、社会公众的环保法定权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前置办理规则。

二是污染防治编对各类污染实施精细化全流程管控细分大气、地表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电磁辐射七大治理板块,覆盖工业生产、农业种植养殖、交通运输、城乡居民生活多场景污染管控;建立跨流域、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协同治理机制,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细则,大幅提高超标排污、非法偷排污染物的行政处罚上限。

三是生态保护编统筹全域生态资源管护整合森林、草原、湿地、河湖、海洋、黑土地、野生动植物、国家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则,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定硬性要求,矿产、水利、交通等开发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完整生态修复方案,完工落实修复治理。

四是新增绿色低碳发展独立专编将碳达峰碳中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循环经济、工业节能降碳全部上升为法定强制要求,明确企业碳排放核算管控、风光水电消纳、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硬性指标,同步配套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建筑激励与约束双重机制。

五是设置多层次刚性法律责任区分民事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层惩戒框架,新增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吊销环保资质、行业从业终身禁入等处置手段;细化行政机关履职追责条款,明确环评、环境检测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对应的处罚标准。

 

3.《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压实药企主体责任,多部门联合整治医药商业贿赂与虚假宣传乱象。

 

本办法2026年4月28日由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卫健委等七部门联合公告(2026年第42号)发布,共6章35条,分为总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学术推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替代2020年试行版《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设置明确从业准入硬性门槛医药代表必须具备医学、药学、生物类大专及以上专业学历,熟练掌握药品药理、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专业知识;存在医药商业贿赂违法记录、无相关专业背景人员一律禁止从事医药推广工作。

二是推行全国统一线上强制备案制度所有药企必须在国家医药代表统一备案平台完整登记从业人员身份、负责药品、推广区域,上传合规从业承诺书;人员离职、跨区域调岗需在7日内完成备案信息更新,未完成备案人员不得进入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推广活动。

三是划定九类绝对禁止从业行为红线严禁药企给医药代表下达药品销售指标、统计处方销量严禁向医护、医保经办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旅游福利、回扣严禁夸大药品疗效、隐瞒毒副作用、误导临床用药严禁干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诱导过度诊疗严禁委托无资质第三方人员开展药品推广。

四是双向约束药企与医疗机构管理义务药企需常态化开展医药代表合规培训、定期考核,对违规人员解除聘用并上报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设立统一接待登记窗口,限定推广固定时段、独立区域,禁止医药代表私下单独接触医护人员,所有推广记录完整留存3年以上备查。

五是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药监、公安、医保、市监实时互通违规线索,违规药企、医药代表统一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轻微违规企业、个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药企暂停药品挂网、招投标资格,涉事人员终身禁止医药行业推广工作,涉嫌犯罪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依据数据分级分类要求规范风险评估工作,压实数据处理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数据安全监管机制。

 

本办法2026年6月18日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令第24号公布,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全文25条,不划分独立章节,统一规范国内全部网络运营、数据处理主体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风险评估定义和适用范围。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数据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安全进行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等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是确立评估频次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安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数据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对发生变化及其影响的部分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处理一般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三是规范评估组织实施。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鼓励相关评估机构通过认证。评估机构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同一评估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连续3次以上对同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年度风险评估。

四是规定评估报告和报送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至少保存3年。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年度风险评估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向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报送渠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通报同级网信部门。

五是强化保密义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风险评估结束后及时删除或者妥善处置。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厘清社团分支法律定位,从严管控设立、财务、宣传活动,整治私设账户、挂靠非法社会组织乱象。

 

2026年6月30日,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29条,无分章结构,覆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运营、注销全流程管理。内容如下:

一是清晰划分法律责任归属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生全部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均由设立社团总部承担;分支不得单独开立对公银行账户、私自刻印公章、独立对外签订合作担保协议,禁止私自开展募捐、收取会费。

二是规范分支设立完整审批流程社团设立分支前必须完成党组织前置意见审核,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30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分支设立总量,同一业务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同类分支机构,禁止设立跨全国、跨地域超范围分支。

三是统一名称与对外宣传管理标准分支机构对外名称必须完整冠以所属社团全称,不得单独使用“全国、中华、国际” 等限定词汇;宣传海报、活动方案不得脱离社团总部单独发布,禁止夸大分支权限、虚构业务范围误导社会公众。

四是明确强制撤销、注销各类情形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无正常业务、私设账户收费、擅自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违规开展评比表彰的,社团必须主动撤销并向民政部门报备;社团整体注销解散时,所有分支同步终止运营。

五是建立年度专项监督抽查制度民政部门每年对全国社团分支开展随机检查,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责令限期整改、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限制年度年检、行业评优、对外合作活动资格。

 

6.《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各类评优表彰活动,实行事前备案、全程公开制度,杜绝有偿评选、摊派收费行为。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印发,全文5章32条,分为总则、活动审批、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内容如下:

一是划定可开展与禁止开展的评选活动清单。允许行业自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表彰活动正常举办;严禁以评选为门槛强制企业参评、捆绑商品销售、向参评方摊派费用,禁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商业性质评优。

二是设立强制事前备案程序。社会组织启动任何评比表彰工作前,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完整活动方案、评委名单、资金收支计划,完成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未备案擅自举办的评比活动一律叫停。

三是全面禁止各类参评相关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报名费、参评费、证书制作费、榜单赞助费、宣传推广费;活动全部运营开支由社会组织自有资金承担,不得向参评企业、个人转嫁成本。

四是落实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评选打分标准、评委背景、最终获奖名单需对外公示不少于十五日严禁暗箱操作、内定获奖名额,评委与参评主体存在利益关联必须主动回避。

五是设置分级惩戒处置措施。违规开展评比的组织立即停止活动,全额退还收取的各类费用;拒不整改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直接吊销登记证书,相关责任人纳入行业从业黑名单。

 

7.《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统一贷款综合成本核算标准,强制完整公示全部收费,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本规定2026年33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共11条,包含总则、成本计算口径、披露规范、监督管理。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全覆盖核算标准贷款利息、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所有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统一折算年化综合成本,不允许拆分展示、单独隐瞒单项收费项目。

二是全渠道醒目披露硬性要求线上APP、线下宣传单、客户经理口头推介、贷款合同首页,均需使用加粗大号字体标注完整年化综合成本;仅展示最低优惠名义利率、隐藏实际费用属于违规宣传。

三是覆盖贷前、贷中、逾期全阶段披露义务贷款申请环节完整列明所有潜在收费;合同逐条标注各项费用收取条件、计算方式;逾期催收不得新增未提前公示的罚息、管理费,提前还款规则、违约金上限提前完整告知客户。

四是明令禁止各类误导营销行为不得使用“零利息、无息、低息”模糊话术掩盖附加收费;不得拆分多笔贷款分段展示利率规避完整成本披露义务;不得刻意诱导客户忽视综合成本盲目借贷。

五是建立常态化监管抽查与处罚机制监管部门定期抽查线上页面、线下宣传物料、贷款合同文本;未完整披露融资成本的机构责令整改、公开通报,并处相应罚款,同步问责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8.《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压实消纳和消费责任。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6月5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国家规定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应达到的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二是对重点用能行业提出考核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对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目前已对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等提出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国家支持重点用能行业在目标之上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三是明确完成方式。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四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

 

9.《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规范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精准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

 

本指南由国家能源局2026年6月30日印发,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共计4章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原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行业非密数据的分类分级。遵循依据明确、边界清晰、就高从严、动态更新四项原则。

二是规定数据分类维度。分类维度包括能源品种、能源活动等。按能源品种,能源行业数据一级分类分为: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电力、氢能等。按能源活动,二级分类分为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储运、消费、科研等。

三是确立数据分级标准。根据数据重要性、精度、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能源行业数据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个等级。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经过脱敏处理后无法恢复还原的,可相应降级。

四是规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规则。明确了能源基础设施地理位置坐标数据、生产运行实时指令数据、电力消费原始数据等重要数据的识别标准。明确了核心数据的识别条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范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1月6日由海关总署令第281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适用于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进出境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相关工作。

二是确立风险管理原则。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卫生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监管方式由海关总署动态调整并公布。海关总署对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准入管理。

三是建立卫生检疫审批制度。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申请审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和与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申请人应当在特殊货物、物品启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申请时需提供特殊货物、物品描述性材料、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情况等。涉及病原微生物的需提供相关学名、生物学特性说明及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证明文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需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材料。

四是规定主体安全责任。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和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销售、使用特殊货物、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货物、物品安全。

 

1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扩大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范围,提升反垄断审查效能。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3月19日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在已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简易案件审查的基础上,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委托标准包括: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二是增加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新增辽宁、浙江、四川3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部门。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增至8个,分别负责相应区域的简易案件审查。

三是明确终止委托情形。包括不符合非简易案件委托标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交易取消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12.《医院安全防范要求GBT 31458—2026》——提升医院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医患人身与财产安全。

 

国家标准《医院安全防范要求》GB/T 31458—2026)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主管部门为公安部。标准代替GB/T 31458—2015《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与GB/T 31458—2015相比,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术语定义方面,增加了“安全防范”“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二是适用范围方面,“重点部位”和“重点公共区域”合并为“重要部位和区域”,并完善了相关内容。标准适用于二级(含)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三是总体防范要求方面,将原“基本要求”更改为“总体防范要求”,并完善了相关内容。原“检验、验收、运行、维护要求”相关内容合并到总体防范要求一章。

四是防范要求方面,增加了“人力防范要求”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实体防范要求”的相关内容;将“防护要求”更改为“电子防范要求”,并完善了相关内容。

五是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方面,更改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并完善了相关内容。入侵及紧急报警系统成为医院重要安防设施。标准还更改了附录A,完善了安全防范设施配置表。

 

13.《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83—2025》——更新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提升诊断精准性。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83—2025)于2025年9月4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实施。代替GBZ 83—2013。由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中毒医学科主任赖燕牵头起草。与GBZ 83—2013相比,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诊断原则方面,更改了诊断原则。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砷及其化合物所致中毒(不包括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

二是急性砷中毒诊断方面,更改了急性中毒的消化和神经系统诊断标准。新版明确了急性砷中毒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的临床诊断标准。“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表现或急性中毒性肝病”“急性中毒性脑病或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位列急性砷中毒诊断标准中。

三是慢性砷中毒诊断方面,细化了慢性砷中毒皮肤损害的分级判定标准。轻度中毒的诊断标准为“掌跖部有3个及以上散在的皮肤丘疹样或结节状角化物;或以躯干部位为主的皮肤片状或点状色素沉着,可同时伴有色素脱失斑点”;中度中毒“掌跖部有较多或较大的明显丘疹样或结节状角化物;或以躯干部位为主的皮肤有广泛的色素沉着,可同时伴有色素脱失斑”;重度中毒“掌跖部泛发甚至全身皮肤角化过度、疣状增生;或皮肤角化物脱落形成溃疡,长期不愈合”。

四是评估内容方面,增加了对砷中毒的慢性影响评估,包括皮肤病变和神经系统损害的详细描述。诊断依据中增加了尿砷和发砷的测定,强调了长期暴露的评估。新版删除了“接触反应”相关内容。

 

1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24—2025》——更新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通过重新定义诊断原则、重构急慢性分级体系,为高气压环境作业人员提供更加精准、层次分明的诊断依据。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24—2025)于2025年9月4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代替GBZ 24—2017,规定了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期),适用于高气压环境作业人员急性减压病和减压性骨坏死的诊断。与GBZ 24—2017相比,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更改了诊断原则。急性减压病诊断原则为:高气压作业减压结束后36h内,出现因体内游离气泡所致的皮肤、骨关节及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等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损害临床表现,必要时参考诊断性加压治疗效果,结合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减压性骨坏死诊断原则为:有高气压作业史,影像学检查X射线或CT或MRI显示主要发生于肱骨、股骨和(或)胫骨及其骨关节坏死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骨病或骨关节病后,方可诊断。

二是更改了急性减压病的诊断分级。将急性减压病分为轻型和重型两级。轻型包括皮肤表现(瘙痒、皮疹、大理石斑纹、皮下出血或局部肿胀)以及四肢大关节及其附近肌肉骨骼的酸胀和疼痛(屈肢症)。重型涵盖神经系统(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大小便障碍、视觉障碍、听力障碍、前庭功能紊乱,严重者出现昏迷)、循环系统(脉搏细速、血压下降、低血容量休克,严重者可致猝死)、呼吸系统(剧烈阵咳、咯血、气喘、胸骨后吸气痛或呼吸困难)和消化系统(腹部剧烈疼痛、腹泻等,多伴有恶心、呕吐、血便,严重者可致血运性肠梗阻)的多系统损害表现。

三是更改了减压性骨坏死的分期。减压性骨坏死分为壹期、贰期和叁期。壹期表现为轻度关节疼痛,关节活动无明显障碍,影像学检查无关节塌陷,X射线检查可见局部的骨致密区、致密斑片影、条纹影或小囊变透亮区。

四是删除了处理原则2017年版的第6章),并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

 

15.《消防安全标志第3部分:设置要求 GB 13495.3-2026》——构建消防安全标志系统化设置规范体系,通过体系重构、材质强制、型号量化、发光技术要求四大革新,推动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从“有即可”迈向“规范统一、科学精准”的新阶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3部分:设置要求》GB 13495.3—2026)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标准代替GB 15630—1995,是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设置部位、要求、安装、排列及运行维护。与GB 15630—1995相比,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标准体系重构。从独立的GB 15630整合为GB 13495系列第3部分。章节结构由8章调整为9章加1个规范性附录;将“设置原则”更改为“设置部位”;将“设置方法”拆分为“标志牌的安装”和“标志的排列”两个独立章节;将“检查与维修”更改为“运行维护”。

二是删除与新增内容。删除了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要求(纳入GB 13495.1和GB 13495.2),删除了内部照明、自发光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性能要求(由GB 13495.2、GB 17945统一规定)。新增产品合规引用要求,明确标志产品须符合GB 13495.2、GB 17945的规定。

三是新增标志基材与型号强制要求。室内非内光源标志基材应为金属板或有机板;室外标志基材必须为金属板。按最大观察距离明确标志型号(1—7号)的选用边界,明确典型场所的最低型号要求

四是新增发光标志量化技术要求和安装排列规则。无发光功能标志平均照度≥5lx;蓄光型标志明确激发照度要求;内光源标志应急发光时间≥30min。强制规定“安全出口”标志牌必须采用内光源。同时新增了安装固定的点数要求、同平面多标志间距要求以及同一标志杆上标志牌数量限制(不超过4个)等量化规则。

五是设置场所扩容。新增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旅游景区、矿区/油气田等场景的设置要求。

 

1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T 20429-2024》——规范电热水器安装全流程,从附件要求、技术指标、操作程序到人员资质,全面保障电热水器使用安全。

 

推荐性国家标准《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T 20429—2024)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标准代替GB 20429—2006,规定了电热水器的安装附件要求、安装要求、安装操作程序以及安装人员的资质要求,适用于GB/T 4706.11和GB/T 4706.12所规定的电热水器的安装。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安装附件规格与性能规定。明确了电热水器安装所需附件的规格、材质和性能要求,确保附件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二是安装技术指标与安全防护。涵盖电热水器安装位置选择、电源插座防水措施、接地电阻值(≤4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配置等技术指标,保障电气安全。

三是安装操作全流程规范。规定了从安装准备、安装实施到安装完成的全流程操作规范,确保安装过程标准化、规范化。

四是安装人员资质与操作底线。明确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禁止混用插座及外接插排等非专业安装行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17.《建筑装饰石材安全技术要求GB 46028-2025》——以大量试验验证数据为基础,确立天然石材、合成石材及胶粘剂、防护剂的全面安全技术指标体系,为石材产品的安全应用提供强制性技术依据。

 

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石材安全技术要求》GB 46028—2025)于2025年8月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委托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60)执行。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石材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适用于建筑装饰用天然石材、合成石材及生产中使用的胶粘剂和防护剂。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安全技术指标与限量规定。规定了建筑装饰石材的理化性能安全指标、辐射安全指标、有害物质限量等基础安全要求。指标选取依据相关推荐性产品标准中的关键性安全指标,在大量试验验证数据的基础上确定,确保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是检测方法与操作规范。规定了各项安全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操作规范,为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和监管部门监督检验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三是检验分类与判定规则。规定了产品检验的分类、抽样方案、判定规则等,涵盖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等不同情形。

四是产品标识与储运规范。涵盖产品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形成从生产到交付的全过程安全管控体系。

 

18.《建筑用安全玻璃安全技术要求GB46030—2025》——作为全文强制标准,整合原有系列标准核心要求,引入“安全中空玻璃”新概念,为五大类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确立统一的强制性安全技术框架。

 

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安全技术要求》GB 46030—2025)于2025年8月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委托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55)执行。标准为全文强制,规定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的通则、要求、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适用于建筑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及防火玻璃五大类产品。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技术框架与新概念引入。整合原有建筑安全玻璃系列标准的核心要求,建立统一的安全技术框架。其中安全中空玻璃”为本次标准新引入的概念,其定义为两外侧为钢化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的中空玻璃,填补了产品类型空白。

二是分产品类型的必检项目与性能指标。钢化玻璃和均质钢化玻璃必检项目包括落球冲击剥离性能、霰弹袋冲击性能、弯曲强度、碎片状态;夹层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必检项目包括落球冲击剥离性能、霰弹袋冲击性能、耐热性能、耐辐照性能、耐湿性能;防火玻璃根据有无防火要求分别规定了耐火性能等必检项目。

三是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引用了GB/T 15763.1—4系列标准及GB/T 11944等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并规定了各类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四是产品范围与适用对象。覆盖建筑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及防火玻璃五大类产品。

 

1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T 15763.1—2025》——通过扩充产品类型(夹层、中空、硼硅材质)、细化耐火时间等级、优化性能指标体系,全面升级建筑用防火玻璃国家推荐性标准,为防火玻璃的设计、生产和交付提供更加完备的技术依据。

 

推荐性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1部分:防火玻璃》GB/T 15763.1—2025)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代替GB 15763.1—2009,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术语定义系统更新。增加了防火玻璃”的术语和定义;更改了“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耐火极限”“复合防火玻璃”和“单片防火玻璃”的术语和定义;新增了“夹层防火玻璃”“中空防火玻璃”“部分隔热性防火玻璃(B类)”和“热通量”等术语定义。

二是产品分类扩展与耐火等级细化。新增了“夹层防火玻璃”“中空防火玻璃”“硼硅材质单片防火玻璃”和“部分隔热型防火玻璃”的分类。耐火时间等级细化为0.50h、1.00h、1.50h、2.00h和3.00h五个等级。增加了总体要求以及各类新增防火玻璃的具体技术要求,删除了“材料”章节。

三是性能指标体系调整。更改了耐热性能、耐寒性能、耐辐照性能的要求;增加了耐湿性能、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的要求;删除了抗冲击性能和碎片状态的要求。

四是试验方法同步更新。相应增加了夹层防火玻璃和中空防火玻璃的试验方法,增加了耐湿性能、表面应力和表面应力均匀性的试验方法,更改了耐火性能、耐热性能、耐寒性能和耐辐照性能的试验方法,删除了抗冲击性能和碎片状态的试验方法。

 

20.《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测试方法GB/T 31040—2025》——从“限量+测试”双功能定位转型为“纯测试方法”单功能定位,新增高效液相色谱法,使检测手段更加多元精准,与GB/T 8077等标准协同构建完整标准体系。

 

推荐性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测试方法》GB/T 31040—2025)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代替GB 31040—2014《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限量》,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报告,适用于混凝土外加剂中残留甲醛的测试。与GB 31040—2014相比,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标准定位从“限量+测试”调整为“纯测试方法”。核心变化为删除限量要求、聚焦测试方法,避免了与产品质量标准的限量要求产生冲突。

二是新增高效液相色谱法作为代用法。保留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作为仲裁法。明确了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5mg/kg,高效液相色谱法检出限为1.5mg/kg,并明确了色谱柱、流动相、梯度淋洗程序等技术参数。

三是测试条件与报告要求精细化。新增了“测试条件”章节,细化了样品称量精度(如0.001g)、蒸馏条件(冰浴冷却、蒸至近干)等要求;新增了“测试报告”章节,规范了报告内容。

四是适用范围扩展与章节结构重组。新版标准覆盖“混凝土外加剂”全品类,适用范围不再受限。章节结构方面,新增测试条件、高效液相色谱法、测试报告等章节,删除检验规则和限量要求章节。

五是标准体系协同配套。GB/T 8077—2023、GB 46039—2025等标准共同构建混凝土外加剂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21.《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46029-2025(20260801)》——为银法和铁钼法两大工艺路线设定三个能耗限额等级,从能耗统计、计算到考核构建完整技术规范,为甲醛行业节能降碳提供强制性约束目标。

 

强制性国家标准《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46029—2025)于2025年8月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由国家标准委归口,委托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执行。标准规定了甲醛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适用于以甲醇为原料、通过银法和铁钼法生产甲醛的能耗计算、控制和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三级能耗限额等级划分。规定了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三个限额等级及各等级能耗限定值,为企业能耗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分级目标。

二是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的源头管控。规定了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技术指标和达标要求。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阶段即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能耗控制,确保从源头实现节能目标。

三是能耗统计边界与范围界定。明确了能耗统计的边界和范围,涵盖甲醛生产全流程的能源消耗,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燃料、动力等能源投入,确保能耗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四是统一的计算公式与参数。规定了甲醛单位产品能耗的具体计算公式和参数,统一了计算方法,为行业能耗水平的评估和监管提供了技术基础。

五是银法、铁钼法两大工艺全覆盖。适用于银法和铁钼法两大主流工艺路线,覆盖了行业的主要生产方式,具有较强的行业指导意义。

 

22.《静电喷漆安全规范 GB 12367-2025》——通过第二次修订,增加喷涂机器人、水性涂料绝缘系统、容器管道设计使用年限、应急处置等前瞻性要求,构建覆盖“设计—使用—维修”全生命周期的静电喷漆安全防护体系。

 

强制性国家标准《静电喷漆安全规范》GB 12367—2025)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代替GB 12367—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该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标准规定了静电喷漆总体要求、设备设施、电气与自动控制、通风系统、涂料储存和输送、操作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使用可燃、易燃液体涂料的静电喷涂工艺及其装备的设计、使用。与GB 12367—2006相比,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调整与术语定义更新。更改了适用范围,删除了参照执行的范围。更改了“静电喷漆”“静电喷漆区”“静电雾化器”“静电喷漆室”术语的定义,使术语更加准确规范。

二是喷涂机器人要求与水性涂料绝缘系统新增。增加了喷涂机器人的要求,填补了自动化喷涂设备的安全空白。增加了水性涂料静电喷漆时绝缘系统的要求,适应水性涂料应用普及的新形势。

三是火灾报警系统与联动控制升级。更改了静电喷漆区内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及联动控制的要求,提升了火灾防控能力。更改了静电喷漆区范围的要求,删除了静电喷漆室采用一般照明时的照度标准要求。

四是容器管道用材与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增加了容器及管道用材选择及设计使用年限要求,确保长期运行安全。

五是培训考核、清洗溶剂与应急处置完善。更改了培训考核的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更改了清洗溶剂闪点的要求,提升了清洗作业的安全性。增加了应急处置的要求,完善了事故预防与应急响应的闭环管理。增加了证实方法的相关内容,为各项安全要求的落实提供了验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