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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暑气渐消,秋意渐浓。三十天的时光里,既有金秋时节天高云淡的从容舒展,更有一批新规陆续落地实施,带着鲜明的法治力量走进日常。一项项制度安排从纸面落到现实,持续规范社会运行、守护群众权益,为秋日增添了一份稳定有序的法治底色。
2026年9月,一批涉及食品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全国性法规、国家标准集中施行。新规覆盖面广、关联性强,深度触及市场经营、百姓日常生活、产业转型升级等方方面面,不断补齐治理短板、健全制度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稳固的制度根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新规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完善律师制度,坚持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并重。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小切口”方式完成法律修正,完善新时代律师制度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新法明确律师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确立“两个拥护”从业基本要求,规范律所党建工作。将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度化、法治化,确保行业发展正确政治方向。
二、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强化人权保障。明确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细化配套规则,深化试点成效,健全刑事司法保障体系。
三、保障规范并重,优化执业环境。明确各相关单位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诚信执业、履职尽责,严格公职离职人员从业限制。同时鼓励公益法律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做强涉外法律服务,服务对外开放。聚焦涉外法治建设,强化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所提升涉外服务能力、开展国际交流,为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助力。
五、固化湾区试点,深化融合发展。将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律师内地执业试点成果上升为长效法律制度,吸纳港澳律师参与内地法治建设,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保障“一国两制”平稳实践。
2.《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优化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助力创新主体快速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核心修订内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贴合新形势,优化适用规则、聚焦国家需求。紧扣新兴、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调整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适配专利法最新规定与行业实践;同时明确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进一步细化适用边界。
二、健全全流程管理,严把审查质量关口。完善央地协同管理机制,规范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统筹及监管工作,优化名额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细化优先审查全流程操作规范,提升审查质效;聚焦案件创新价值与转化应用,压实代理机构服务责任,增设诚信违规罚则,筑牢审查质量底线。
三、简化办事流程,优化企业群众办事体验。优化材料提交要求,精简申办手续,明确优先审查不收取额外费用;结合实务痛点优化审查处置流程,吸纳成熟实践经验,提升办理便捷度。
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建立微短剧全链条管理制度,引导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6年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新规正式实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据投资额度、题材类型,将微短剧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投资额较高,或涵盖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为投资额适中、题材普通的微短剧;三类为投资额较低、题材常规的微短剧。
明确内容禁止红线:划定十一项内容禁区,严禁微短剧出现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歪曲历史、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危害其身心健康等违规内容,筑牢内容安全底线。
鼓励行业创新与对外传播:支持大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大众文艺创新活力;扶持优质微短剧创作与播出,推动微短剧与各行业融合发展;鼓励优质微短剧开展外向化创作传播,支持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播出。
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构建私募基金信披监管制度,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总体适用原则。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委托销售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类主体向投资者开展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和总体要求。
规范披露基本要求与禁止情形。细化管理人依基金合同约定,按规范内容、渠道、频次开展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支持合规自愿披露;明确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财务信息复核审查职责;严禁业绩预测、保本保收益、变相公开披露等违规行为。
完善各类报告披露制度。区分私募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明确定期报告的类型与具体内容;要求基金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清算阶段需依规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
健全内部事务管理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压实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同时规范未公开信息管控、资料留存等日常管理工作。
压实监管与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可依法采取整改、约谈、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实操细则,打通监管规则落地“最后一公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聚焦信披合规标准、时限规范、事后管理及自律监管,细化完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全流程规则,核心内容如下:
《细则》划定信息披露负面清单,严禁虚假记载、误导陈述、重大遗漏,禁止业绩预测、保本保收益、变相公开披露、片面夸大过往业绩、恶意诋毁同业等行为,同时明确兜底禁止条款,全面压实信披合规底线。
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定期披露实行差异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半年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创业投资基金仅强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鼓励自愿披露半年度报告,兼顾监管规范与行业实际。
《细则》明确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后,管理人需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临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需说明定价公允性。规范基金清算披露要求,常规清算结束后及时披露清算报告;超一年未完成清算的需每年定期披露。未托管基金最终清算报告原则上需经审计,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
将信披资料存档期限统一延长至基金清算结束后不少于二十年。协会统一制定信披核心内容模板,管理人披露内容不得低于模板标准、格式可自主规范。同时健全自律惩戒机制,通过合规检查对违规机构及人员采取提醒、警示、整改、公示、限制业务、撤销登记等分级处置措施,强化平台信息备份管理约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合理平衡权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明晰作品发表认定标准。删除原有主体限定条件,明确作品“公之于众”指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即可,无需以公众实际知晓为要件,涵盖他人侵权导致作品公开的情形,贴合司法实践共识。
细化合理使用边界规则。适配新版著作权法,将“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调整为“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拓宽适用范围。新增限制性规定,明确临摹、拍摄等成果可依规合理再使用,但未经许可不得复刻陈列、公开传播,平衡公众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厘清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将法定许可适用范围,拓展为合规纸质报刊及其版式一致的数字化版本,适配媒体数字化发展趋势。同时明确,网媒间、报刊与网媒间相互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需经授权并支付报酬,杜绝法定许可滥用。
统一规范条文适配修订。结合《民法典》及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相关条文表述、序号及内容细节作出适应性调整,确保法律体系衔接统一。
7.《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夯实社会应急救援人才队伍建设。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从业资质管理,科学划定持证管理边界,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救援队伍的在岗技能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余社会从业人员可自愿参与考核认定、依规取证,不纳入强制管理范畴。为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新规打通线上办理渠道,依托一体化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集成报考、审核、发证、换证、证书延期及电子证照查询等全链条服务,实现业务全程线上办结,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办理效率。为稳妥推进制度落地实施,政策设置三年过渡期,督促在岗必备人员按期取得对应职业资格,同时支持持有旧版救援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过渡期内统一换发新版证书,有序完成新旧资质衔接。
8.《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完善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利用制度,服务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健全城建档案归集范围,将城市更新、地下管网、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等新型建设项目档案纳入归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档案移交义务。
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转型,鼓励城建档案电子归档、电子档案接收保管,规范电子城建档案效力、存储、备份要求。
优化档案保管与公开利用,完善城建档案馆保管、保密制度,区分涉密档案与公开档案,规范社会公众查询调取城建档案流程;明确档案移交时限。
压实各方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损毁篡改城建档案行为设置处罚条款,保障城市建设历史资料完整留存,为城市规划、应急抢险、旧城改造提供档案支撑。
9.《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推动电子单证广泛应用,助力数字贸易与现代物流发展。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围绕贸易、物流、金融场景电子单证推广、效力认定、风险管控作出系统规范。
《规定》确立电子单证法律效力,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鼓励货物贸易、物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中使用、认可电子单证。
鼓励技术创新与国际对接,支持电子单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动电子单证国际互认、标准化建设,促进跨境贸易数字化升级。
规范电子单证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电子单证生成、签署、流转、存证、归档、核验的基础要求,强化防篡改、可追溯能力,完善电子单证风险防范机制。
推动行业协同,引导市场主体共建电子单证业务协作机制,降低企业纸质单证制作流转成本,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跨境数字贸易发展。
10.《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信息流、多渠道分发业务,清朗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自2026年9月1日施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须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行业组织自律。
二是相关机构要完成经营登记并取得行政许可;平台需与服务商签订入驻协议,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并且在公众账号页面标明服务商名称。
三是服务商应当核验账号运营者身份,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运营者遵守网络管理相关要求。
四是鼓励传播正能量内容,严禁发布误导公众、扰乱网络秩序、谋取不当利益的信息;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禁止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服务;规范直播营销,建立商品选品和纠错机制。
11.《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我国境内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属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结合自身规模、能力,采用简化方式保护个人信息。
二是确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类简化举措。对制定信息处理规则、告知用户、获取同意、响应个人信息权利诉求等事项设置简化方案,同时划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可免除出境安全评估、签订标准合同、完成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适用条件。
三是明确合规义务简化措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建立管理制度、处置安全事件等简化相关义务;已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主体,认证有效期内可免于合规审计。
四是细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划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多方助力小微企业降低合规成本、提升保护能力;相关监管部门可开展监督检查,列明违规法律责任及文件施行时间。
12.《游乐园自然灾害防御规范GB/T 47727‑2026》——针对游乐园、主题乐园应对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地质灾害作出系统性技术规范。
《游乐园自然灾害防御规范GB/T 47727‑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内容:
该标准明确游乐园风险评估要求,开园前完成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划分风险区域,建立灾害风险台账。
细化设施设备防御技术要求,对过山车、摩天轮、索道、露天游乐设施防雷、防风、排水、地质防护提出建设、运维标准。
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对接气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分级建立预警处置流程,明确大风、暴雨、雷电情况下停运、疏散、避险的操作规范。
完善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规定应急物资储备、人员演练、游客疏散路线设置,强化日常巡检维护,为游乐园应对极端天气提供标准化指引,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人身安全风险。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理化检验总则GB 5009.1-2025》——完善食品理化检验基础技术规范,筑牢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底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理化检验总则GB 5009.1—2025》自2026年9月2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变化如下:
完善术语体系,新增检验原始记录相关术语定义,细化检验全流程技术要求,将原“检验方法选择”扩充升级为完整的检验方法要求,细化理化检验通用工作准则。
优化试剂材料管理规范,扩充试剂、耗材、实验用水的管控要求;新增样品运输、缩分、制备全流程操作规范,补齐样品流转环节制度空白。
调整文档附录体系,删除旧版附录中标准滴定溶液、检验技术参数相关内容,新增常用量、单位及其符号附录,适配现行计量规范。
统一检验实操工作指引,对原始记录留存、数据处理、方法确认、实验室通用操作作出明确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监管抽检、第三方检测提供统一执行标尺,保障食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一致性与可追溯性。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食品安全核心强制性国标,聚焦食品中非人为添加的化学污染物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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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自2026年9月2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优化标准应用原则,取消肉类干制品污染物需要按照脱水率折算的旧规则,直接设定铅、镉、砷、铬的明确限量,解决长期以来行业脱水率计算口径不统一的实操难题;干制水产品、干食用菌仍保留脱水率折算机制。
调整重点食品污染物指标,修订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限量;新增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限量要求;对肉类干制品多项重金属指标重新校准,基于风险评估匹配健康防护需要。
完善标准附表与附录内容,修订表格指标表述,更新食品类别说明附录,厘清各类食品适用的污染物管控边界。标准明确管控对象为铅、镉、汞、砷、亚硝酸盐、苯并芘等化学污染物,不含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为食品生产企业、市场监管抽检提供统一强制依据。
15.《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立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风险防控需求。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建立备案制度,摸清行业底数。国家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不再采用前置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新设立机构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现有机构应在规定施行后90日内完成备案。备案主要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尽量减轻机构负担,同时便于主管部门掌握底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备案条件,提升服务能力。目前经营范围包含“因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数量较多,但部分机构存在无场地、无专业人员、无资金、无境外合作方、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规定》明确备案条件,要求机构依法设立,负责人无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具备相应专业人员、资金、场所以及人员管理、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制度。
三、规范经营行为,划定经营红线。《规定》明确禁止虚假宣传、协助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证件手续、泄露个人信息、超出备案范围经营、协助跨境违法犯罪等行为。对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中介机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四、明确违法责任,保障制度落地。对未经备案开展中介服务、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规定》明确了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推动监管要求真正落地。
1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制度,更好保障职工住房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整合各类贷款政策。本次修订整合了近年出台的商转公、贴息贷款、异地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等多项零散贷款政策,统一纳入新《贷款办法》,人才、多子女家庭、青年群体等现有优惠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统一规范专业术语。依据国家业务规范统一调整名词表述,将原有贷款、房屋、资金等相关老旧术语标准化更新,规范行业统一叫法。
优化贷款申请条件。重新梳理架构,分别明确借款人和自住住房贷款条件,细化贷款时限、异地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及不予贷款情形,整合信用审核要求。新增自建、翻修住房可使用其他房产抵押的政策,精简企业合作材料、延长新房项目合作协议有效期。
简化贷款额度、期限规则。取消两套复杂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简化额度核算方式;新增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的要求,明确退房、拆迁不占用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次数。
优化贷款流程与申报材料。调整二手房贷款流程,改为“先批贷、后过户”;统一分类梳理贷款申报材料,单独明确商转公、异地、军人贷款专属材料,删减契税发票、军人收入证明等不必要材料,补充完善商转公、贴息贷款相关条款。
放宽贷后变更业务要求。将提前还款、还款方式变更等业务统一归入合同变更章节,新增还款日变更功能。取消还款满3个月才可提前还款、缩期需先部分还款等限制,优化还款规则,便民减负。
新增抵押处置与法律责任章节。单独设立抵押物处置、法律责任专项章节,精简责任条款表述,完善贷款风险管控和违约追责机制。
17.《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线上营销活动实施全链条监管。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与主体责任。办法统一规范所有金融产品线上营销行为,明确只有持牌金融机构可开展金融营销,互联网平台仅可提供技术引流服务。金融机构承担营销合规最终主体责任,外包、合作推广均不能免责。
二是严格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全面禁止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误导性内容,不得利用算法、弹窗、骚扰推送诱导超前消费、过度借贷。直播、短视频等新型营销严格受限,非专业人员不得带货金融产品,杜绝变相营销金融业务。
三是清晰划定平台合作红线。互联网平台严禁介入贷款审批、授信、签约、资金划转等金融核心业务,仅可做展示、跳转、技术服务,禁止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层层转委托营销业务,杜绝强制搭售金融产品。
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与监管追责。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严禁违规收集、泄露用户信息。多部门实施常态化监管,对无证营销、虚假宣传、违规引流等行为明确处罚机制,严厉整治网络金融营销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