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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法治建设步履铿锵。2026年10月起,一批法律、条例、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陆续落地实施,横跨工业安全生产、金融失信管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财政帮扶、网络安全监管、国防动员、地方养老、应急采购等多元领域,兼顾产业发展规范、社会治理完善与民生权益保障。
这批新规立足产业生产安全底线、数字领域产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层养老服务供给、网络空间秩序维护、国防动员能力建设、应急采购运行机制等现实需求,兼顾标准化技术约束与制度化管理要求,通过健全行业技术规范、完善行政监管规则、补齐民生领域制度短板,为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社会治理精细化推进筑牢制度屏障,在规范市场行为、守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助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现将相关新规核心要点逐一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健全国防动员制度体系,提升平战转换与国防动员能力。
本法2026年8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14章82条,设置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后备兵员储备征召、战略物资储备调用、民用资源征用补偿、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一是厘清军地领导体制,明确动员启动法定权限。明确国防动员领导体制与动员启动程序,厘清军地各方职责,确立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法定决定、发布流程,推动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处置机制有效衔接。
二是做实动员基础建设,规范规划预案与潜力调查。要求国家、地方分级编制国防动员规划与实施预案,依法开展人力物力财力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在重大项目建设阶段统筹落实国防相关配套建设要求,夯实动员准备工作根基。
三是强化兵员物资保障,完善后备力量与军工供给。确立后备兵员储备、征召制度,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后备兵员储备;建立战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搭建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体系,保障战时兵员、物资、装备供给能力。
四是明确国防勤务义务,平衡征用与补偿权益。规定公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国防勤务;国防动员需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同时要求对被征用的组织、个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兼顾国防安全需要与群众、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五是健全灾害防护与战时管控,配套宣传教育机制。建立战争灾害预防救助制度,落实重要目标防护;实施动员后可依法采取交通、生产等战时特别管控措施,同时将国防动员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
六是明晰各类主体责任,设定刚性法律责任约束。对拒绝潜力调查、逃避征召、拒不担负国防勤务、阻碍资源征用以及公职人员渎职等行为,分别设置对应的处置追责条款,为整部法律落地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2.《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范以工代赈项目,依托工程建设带动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本办法根据2026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修改,修改内容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8章52条,设置总则、以工代赈计划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劳务报酬与技能培训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晰制度定位,压实各级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以工代赈核心要义,坚持项目建设与赈济群众并重,确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厘清各级发改部门工作职责,聚焦重点帮扶群体开展政策落地。
二是强化计划管控,健全分级编制下达机制。国家、省、市县分级编制以工代赈年度实施计划,投资安排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受灾地区倾斜,强化项目库前置储备管理,从源头把控项目落地可行性。
三是管住专项资金,明确资金投向与负面约束。规范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限定用于乡村公益性基建、产业配套设施,严格执行资金负面清单,保障劳务报酬支出占比,杜绝重工程、轻赈济的倾向。
四是规范项目实施,落实以工代赈建设要求。项目实施坚持“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导向,优先吸纳本地低收入群体务工;简化部分村庄小型项目招投标流程,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防范项目虚化走样。
五是做实劳务报酬与技能培训,守住群众增收目标。明确劳务报酬发放对象、标准,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受灾群众务工;同步配套岗位技能培训,用好公益性管护岗位,实现务工增收与能力提升并举。
六是闭环监督问责,筑牢政策执行刚性约束。建立调度、绩效评价、实地督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针对挤占挪用资金、克扣劳务报酬、虚假实施项目等情形设置追责处理,保障政策红利直达基层群众。
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压实各类主体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责任。
本办法已经2026年7月1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8月6日以公安部令第176号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8年《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全文共23条,设置总则、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结果处置、受托技术机构管理、附则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晰立法目的,界定监督检查适用对象。立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要求,将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明确对高风险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二是划定检查核心内容,落实法定安全义务。重点核查被检查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用户日志留存、数据处理合规、重大活动安保预案等落实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核查主体是否履行网络与数据安全法定义务。
三是丰富检查实施方式,规范现场与线上检查流程。明确可以采取线上巡查、远程检测、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现场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检查文书,严格规范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辅助开展检测的工作要求。
四是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减轻市场主体合规负担。要求公安部门与网信等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推行联合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五是规范检查结果处置,分类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区分不同违法情形,对发现安全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对重大网络安全风险,依法采取临时管控处置措施。
六是约束受托机构行为,明确保密与法律责任。对受委托参与检查的网络安全技术机构划定行为红线,严禁窃取、泄露工作过程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国家秘密,明确机构及人员违法活动的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路径。
4.《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健全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推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条例2026年7月29日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7月29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84条,设置总则、规划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老产业促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十二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发展定位,压实各方养老工作职责。立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厘清省、市、县各级政府以及民政、各相关部门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供给。
二是统筹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城乡养老硬件布局。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新建、既有住宅小区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将养老设施纳入城市更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盘活闲置资源改造养老服务场所,兼顾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配置。
三是完善居家与社区养老,夯实就近养老服务网络。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上门助餐、助浴、照护等居家服务;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搭建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养老服务。
四是规范机构养老与医养结合,丰富多元养老供给。分类发展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市场化养老机构,保障特困、困难老年人养老需求;打通医养双向转诊、床位转换通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
五是强化从业人员与产业扶持,激发养老市场活力。健全养老护理人员职业保障、激励褒扬机制,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从场地、税费、价格等方面落实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育智慧养老、康复辅具等养老相关产业。
六是健全保障监管与法律责任,筑牢制度执行底线。完善财政、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配套保障;建立养老服务信用监管、等级评定、质量评估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突发事件下紧急采购行为,兼顾应急处置效率与政府采购监管底线。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财库〔2026〕12号,2026年9月7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4章29条,设置总则、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厘清适用边界,明确紧急采购启动条件。界定紧急采购适用主体与适用场景,明确仅在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发生,现有物资储备、调拨支援仍无法满足应急需求,经采购人内部会商后方可启动;事前常规应急物资储备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仍执行普通政府采购制度。
二是优化采购实施规则,坚持竞争优先兼顾应急效率。采购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情况极端紧迫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明确本国货物优先,确需进口应当履行备案程序,放开大额项目方式审批,减少流程阻滞。
三是落实内控留痕,规范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要求确定供应商后按时限做好采购结果公开,完整留存全部采购档案资料,档案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起不少于十五年;区分涉密采购、外援项目、涉外贷款项目,分别明确特殊处理规则。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确立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监督模式,主管预算单位实行年度项目报送制度,实现紧急采购项目闭环管理。
五是严明法律责任,防范制度被规避滥用。对违规启动紧急采购、假借应急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串通谋私等行为,明确追责路径,区分行政、监察乃至刑事追责情形,防止紧急采购成为规避法定采购程序的口子。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健全金融监管信用约束机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规定2025年9月29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7月3日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号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31条,设置总则、列入名单的情形、列入程序、失信惩戒措施、名单公示与信息共享、移出管理、监督与救济、附则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晰立法宗旨,划分各级监管职责。立足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实际,明确规章适用主体,界定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定位;实行总局统筹指导、派出机构分级实施,地市级及以下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决定需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压实层级审批责任。
二是划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法定情形。明确三类应当列入名单情形,包含受到吊销许可证、终身禁业等重罚;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形,严守认定门槛,防止名单泛化滥用。
三是规范名单列入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作出列入决定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经核实后制作正式列入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移出条件以及救济途径,做到程序闭环可追溯。
四是明确失信约束措施,开展信息共享公示。对列入名单主体依法实施对应的市场、任职方面约束;按照规定对外公示失信信息,推动与全国信用平台信息共享,同时做好信息安全保护,避免不当扩散。
五是完善名单移出机制,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区分期限届满自动移出、符合条件申请提前移出两类模式,明确提前移出的受理、核查、审批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提前移出的予以撤销,规范信用修复全流程。
六是健全监督与权利救济,防控监管权力滥用。当事人对列入、移出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开展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认定行为,平衡信用惩戒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强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激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完善半导体领域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本条例已经2026年7月10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6年7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842号公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全文6章54条,设置总则、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立法宗旨,明晰基础概念与保护原则。立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求,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界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法律概念,明确保护主体范围,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
二是优化登记申请审查制度,增设独创性声明要求。细化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材料规范,新增独创性声明法定文件;完善申请驳回、权利撤销、权利恢复等程序,规制虚假申请行为,从源头提升登记质量。
三是界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内容,明确权利保护边界。厘清复制权、商业利用权等专有权具体范围,规定专有权保护期限,明确合理使用、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权的法定例外情形。
四是规范专有权行使规则,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完善布图设计转让、许可、出质、共有权利行使规则,明确职务布图设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细化非自愿许可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推动布图设计成果落地转化。
五是细化侵权查处规则,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明确各类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完善行政调解、行政查处路径,优化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严厉打击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违法行为。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与涉外对等保护,完善配套机制。区分申请人、侵权行为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法情形设定法律后果;建立涉外对等保护规则,规范登记查阅、费用缴纳、期限计算等配套程序性规定,保障条例统一落地执行。
8.《生产过程安全基本要求GB 12801—2025》——明确生产过程安全强制底线,以风险管控为核心规范企业生产全流程安全管理。
本强制性国家标准2025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全部替代旧推荐性标准GB/T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全文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生产过程安全的一般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标准适用边界,厘清核心定位。本标准聚焦生产安全,剥离原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适用于各类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作为各行业生产安全通用基础强制性技术依据。
二是确立风险管控主线,健全安全管理基础框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目标动态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落实分级风险管控;从厂址选址、总平面布局、建构筑物、工艺装备、物料储运、电气系统等环节落实前置安全规划约束。
三是新增智能化管控要求,规范重点设备开停工管理。对智能、远程化生产装备提出网络安全、联锁保护要求;明确较大风险等级生产设备投产、停产前,应当编制专项开停工方案,落实风险确认措施;对关键监测仪表明确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四是细化各类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系统规定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起重伤害、防坠落、有限空间作业、个体防护装备等技术要求,明确危险作业执行程序,补齐高频事故类型的防控技术底线。
五是统一现场硬件与作业环境管控。规范安全色、安全标志设置,对坑、池、沟、高空平台、危险物料储存转运作出硬性规定,明确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推动技术防护与人员管理协同落地。
9.《浸漆涂装安全规范GB 17750—2025》——规范浸漆涂装作业安全底线,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类生产安全事故。
本强制性国家标准2025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替代旧版GB 17750-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全文包含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浸涂设备、电气及自动控制、通风系统与废气处理、涂料贮存和输送、操作与维护、证实方法、规范性附录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标准适用边界,划定排除适用情形。标准针对易燃、可燃液体涂料的浸漆涂装工艺,覆盖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全流程;明确不适用于电泳涂漆工艺,厘清浸涂区危险作业区域定义,作为浸漆涂装领域强制性安全技术依据。
二是确立作业总体安全要求,管控爆炸风险。对浸涂区通道、通风条件作出硬性规定,作业区域可燃气体浓度不得高于爆炸下限25%;明确场所防火、报警、灭火设施配置要求,兼顾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限值,同步给出危险区域划分规范性附录。
三是规范浸涂设备硬件安全技术条件。对浸涂槽、真空浸涂、电磁线浸涂等各类设备结构、防溢流、防泄漏、防过热提出强制要求,从设备源头减少涂料挥发、泄漏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是严格电气自控与通风废气处理要求。按照爆炸性危险区域划分匹配防爆电气设备;规范通风排风系统、废气处理装置设置,防范可燃蒸气聚集,明确设备联锁、报警装置配置要求。
五是强化涂料贮存输送安全管理。针对可燃涂料储存、管道输送、泵阀组件设置安全约束,规避跑冒滴漏,规范物料转运的防火防爆措施。
六是细化作业操作维护及人员管理。明确定期设备检查清理、危险废弃物处置、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操作规程,留存检修维护记录;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