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20260704)

发布时间:2026-10-09 来源: 瑞畅律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已经2026年7月4日民政部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民办便函〔2026〕748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决策部署,持续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有关要求,动员全国性社会组织进一步配合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不断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持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次专项行动,对各类非法社会组织给予严厉打击,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一些境内外机构和人员未经境内主管部门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活动手法更为多样,社会危害仍较为突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持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切实增强配合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努力为社会组织领域正本清源贡献力量。

 

二、坚决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治理,走好全国社会组织“第一方阵"。不倡导、不发起、不参与成立非法社会组织,不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不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机构、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逃避监管提供庇护,不将银行账户、活动场地等提供给非法社会组织使用;自有宣传渠道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服务;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不资助非法社会组织,不接受非法社会组织的捐赠、资助,禁止发起、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人员担任本组织负责人、名誉职务等;禁止非法社会组织或其负责人参加本组织任何活动。

 

三、动员本领域、本行业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典型案例等,深入揭批非法社会组织惯用伎俩和社会危害,菅造非法社会组织“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召开有关会议等方式,发动广大会员、从业人员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学术类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学术研究、研讨交流等方式,为新形势下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提供更多理论研究成果。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社会服务活动,向参与主体宣讲公益理念和政策法规,防范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社会服务之名圈钱敛财。

 

四、依法应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侵扰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及其会员、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在与有关社会组织联系或合作时,应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平台"(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微信号:chinanpogov),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后,可通过上述政务平台、微信举报,或者直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组织合法权益受到非法社会组织侵害时,应及时通过发布声明、提起诉忪等方式澄清事实、维护权利,同时鼓励和支持会员、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在遭遇类似情况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