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将施行的25部法规

发布时间:2026-11-02 来源: 瑞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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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入冬,法治恒温。2026年11月起,21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强制性国家标准接续落地,从监狱刑罚执行的制度重塑到医疗器械生产的全链条质控,从进出境粮食、水果、饲料的检疫防线到衍生品交易的统一监管框架,从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确权到博物馆藏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审计到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合规约束,再至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能效红线与儿童用品的全品类安全底线,制度供给横跨刑罚执行、公共卫生、国门生物安全、金融衍生品、文化遗产、基层治理、种业振兴、新兴业态与民生消费等多元场域。

这批新规既有“立柱架梁”的基础性立法——如首部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首部衍生品部门规章、首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规范;也有“查漏补缺”的精细化规则——如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机制、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全域管制;更有“以标准守底线”的强制性技术约束——充电桩能效分级与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同步施行。它们共同指向一个清晰的治理逻辑: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产业变革与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在放开与管住之间校准边界,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让制度红利精准滴灌至市场主体的合规预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相关新规核心要点逐一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面修订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与改造宗旨落地。

 

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8章,涵盖总则、监狱、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与领导体制。明确监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完善刑罚执行全流程制度。系统规定收监、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帮教等环节的程序规则,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的规范性与可监督性。

三是细化狱政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对分押分管、警械武器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等作出规定,在维护监管秩序的同时明确罪犯法定权利义务边界。

四是强化教育改造与未成年犯特别保护。专章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并对未成年犯设置特别规定,体现分类矫治与特殊保护的制度导向。

五是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对监狱人民警察、其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追责条款,以刚性责任保障法律落地。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重塑医疗器械生产全链条质量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与委托生产监管。

 

本规范由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07号公告修订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4年第64号公告同时废止。全文15章132条,在原有章节基础上新增“质量保证”“验证与确认”“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风险管理与数智化转型主线。要求企业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质量管理体系全过程,控制措施与产品风险相适应;鼓励企业推进数智化转型,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效能。

二是增设“质量保证”专章,压实全链条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目标、变更控制程序和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将委托研发、委托生产、外协加工及委托检验等活动全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受控范围。

三是补齐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制度短板。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日益普遍的实践,以专章规范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质量责任划分、质量协议要求和过程监督义务,填补原有规范在跨主体协作环节的监管空白。

四是强化验证与确认的系统性要求。将验证与确认从分散条款提升为独立章节,要求对设计开发、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变更实施等关键环节开展系统性验证与确认,确保全生命周期质量可控。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分级保护与全流程管护重塑烈士纪念设施制度体系,夯实红色资源法治保障。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2号于2026年9月30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设总则、分级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利用、法律责任等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四级分级保护体系,压实管护责任。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按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分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确定级别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保护管理或委托管护并签订协议,消除“无主设施”的管护真空。

二是从严控制新建改扩建,防止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且已建有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兼顾保护刚性与规划协调。

三是规范申报与批准程序,严把入口质量。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须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各级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备案。申报须提交设施基本情况、保护单位情况、建设批准材料、规划平面图、权属与保护范围证明等完整材料。

四是强化维护利用的实质要求,突出庄严性与教育功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须保证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同时加强对设施内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防止“重建设、轻维护”。

 

4.《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真实性审核与持续监管重构征信备案制度,从“入口备案”走向“全周期治理”。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25号修正,于2026年10月10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对原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的办法作系统修改并重新公布条文序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澄清备案的法律性质,防止备案被异化为“信用背书”。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不视为对机构数据质量、业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或合规状况的认可或保证;企业征信机构不得利用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得将其作为融资增信手段,从制度上切断“备案即合规”的误解链条。

二是强化备案审核的实质性,引入真实性核验与公示前置。受理备案申请后,须采用实地考察、函询政府部门等方式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及高管掌握征信法规情况作出评估;审核通过后须在官方网站公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出资额、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异议核查后方可办理备案。

三是建立分类分级与持续监管机制,将备案后监督法定化。新增条款明确备案办理后应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重点覆盖内控制度完备性、信息来源合法性、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信息系统安全及异议投诉处理;结合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业务管控、系统建设、数据安全、异议处理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四是完善动态注销与跨部门联动,打通“能进能出”的制度闭环。明确备案注销的六类法定情形,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难以维持、不再以征信业务为主营、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业务、信用修复结果更新不及时且拒不整改、提供虚假材料或引发重大数据安全事件等;同时要求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线索并依法处置。

 

5.《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六部门联合统一“严重疾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尺,压缩暂予监外执行裁量空间,防止“纸面服刑”。

 

本文件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司发通〔2026〕55号),于2026年9月24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文件以列举方式系统界定了暂予监外执行中“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条款的操作化落地。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严重疾病”的认定口径,覆盖多系统重大疾病。明确罪犯患所列严重疾病,经门诊或住院治疗并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属于因患严重疾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范围涵盖严重传染病(如结核性脑膜炎、耐多药结核、重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伴需住院的机会性感染)、持续加重且无服刑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心功能Ⅲ级以上、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很高危高血压经规范治疗未好转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哮喘持续状态等)以及严重消化系统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上消化道出血或肝性脑病、重症急性胰腺炎、肝衰竭等)。

二是以“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刚性前置条件。明确因伤、病、身体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日常生活,且经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达到所列鉴别标准的,方属于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这一时间门槛旨在排除短期可恢复的功能障碍被不当纳入,防止鉴别标准被泛化适用。

三是确立“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一项或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量化判定规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围绕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展开,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同时明确智力残疾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等30项具体鉴别条款,使抽象标准获得可操作的医学与功能维度。

四是与“两高三部一委”此前发布的规范意见形成制度衔接。本文件与202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共同构成对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条件的鉴别规则体系,后者已对“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以及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作出界定,本文件则将“严重疾病范围”与“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进一步具体化、清单化。二者叠加,从实体标准到诊断程序、从决定批准到收监执行、从检察监督到社区矫正衔接,形成对暂予监外执行全流程的约束闭环。

 

6.《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以用途管制与分类保护守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底线,防止“储粮设施非粮化”削弱粮食安全物质基础。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聚焦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旨在遏制擅自改变设施用途、违规拆除或侵占粮油仓储设施等行为,保障粮食收储和流通能力的稳定性。本办法与此前已施行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在制度脉络上一脉相承,后者曾确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确需调整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等核心规则;本次新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适用范围、强化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用途管制原则。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保障粮食收储、调控和应急供应的基础性物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侵占。确需调整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落实替代性保障措施,防止以商业开发、产业调整等名义蚕食储粮能力。

二是压实设施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保护责任。设施所有权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因闲置、失修或改变经营方向导致设施功能实质性丧失;对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搬迁关停等情形涉及设施处置的,须同步落实粮油仓储能力的接续安排。

三是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用途、违规拆除侵占、未落实替代措施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规划管理和执法形成协同。

四是与粮食安全保障的制度体系形成配套衔接。本办法将设施保护从“事后追责”前移至“事前用途锁定”和“事中动态监管”,与粮食收购、储备、应急保障等制度共同构成粮食安全物质基础的制度防线。

 

7.《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规范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与标识管理,衔接输入国检疫要求。

 

本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木质包装范围与除外情形。界定木质包装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同时将胶合板、纤维板等深度加工材料以及薄板、锯屑、木丝、刨花和厚度不超过6mm的木质材料排除在外。

二是实行标识加施资格管理制度。标识加施企业须经直属海关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资格有效期由原“三年”延长为五年;企业热处理或熏蒸设施改建、扩建、迁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资格。

三是规范除害处理与标识加施流程。出境木质包装须按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再加工或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四是强化日常监督与违规处置。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除害处理不达标、成品库管理不规范、标识加施不合规等情形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专用标识加施;对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等行为明确罚款处罚。

 

8.《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与出境管理办法同步修改,完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闭环。

 

本办法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同属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修改范围,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核心修改与制度要点如下:

一是同步延长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与出境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减少企业重复申请的制度性成本。

二是强化进境环节的标识查验与违规处置。对进境木质包装的专用标识真实性、有效性加强查验,对伪造、变造标识、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倒卖挪用标识等行为明确处罚规则,与出境环节形成对等的监管约束。

三是完善进境木质包装的后续监管衔接。对经查验发现问题的进境木质包装,明确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置路径,防止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传入境内。

 

9.《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优化出境水果注册登记与检验检疫程序,延长资质有效期便利鲜果出口。

 

本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修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从3年调整为5年,降低企业换证频次。

二是延续申请时限大幅压缩。延续注册登记的申请时间由“有效期满前3个月”调整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与鲜果出口季节集中的特点更好衔接。

三是固化果园与包装厂的法定准入条件。果园须连片种植、周围无污染源、配备有害生物监测技术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包装厂须功能分区隔离、具备清洗加工与除害处理设施、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四是强化出口目标市场准入规则对接。要求企业掌握双边检疫协议、输入国检验检疫规定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从田间用药、停药期到包装储运全环节排查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

五是严格出境检验检疫程序与时效管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果生成电子底账用于报关;超过检疫有效期未出口的,须重新申请检验检疫,不得使用原合格单证通关。

 

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四级风险分级体系,以精准监管替代“一刀切”审批模式。

 

本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修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核心是从“全覆盖粗放监管”转向“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的精准监管模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落地Ⅰ级至Ⅳ级四级风险分级体系。Ⅰ级高风险(饵料用活动物、冰鲜动物产品、生宠物食品等)适用检疫审批+官方证书+严格现场检疫+后续加工场所监管;Ⅳ级低风险(不含动植物成分的饲料添加剂)仅需常规现场检验检疫。植物源性饲料、罐头宠物食品等Ⅲ级产品无需事前检疫审批,通关时间预计可缩短30%—50%。

二是强化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刚性。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须取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有效期统一为5年;进口商签订合同时须核实境外工厂是否在注册登记名单内。

三是延长进口商档案保存期限。进口商经营档案保存期限由“不少于2年”延长至“不少于3年”,强化全链条追溯能力。

四是明确过境饲料纳入适用范围。修改后的第二条将“过境”饲料明确纳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范围,消除监管盲区。

 

11.《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进出境粮食风险管理与注册登记制度,筑牢粮食安全检疫防线。

 

本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修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主线。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组织开展检验检疫准入、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二是规范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需要延期的,由输出国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海关总署确认后延长4年;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注册登记。

三是严格检疫准入与指定口岸制度。首次从某国进口某种粮食,须由输出国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实施检疫许可制度。

四是压实收发货人质量安全控制与疫情防控责任。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12.《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与出境水果办法同步修改,统一进境水果注册登记与检疫监管规则。

 

本办法同属海关总署令第283号修改的7部规章之一,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核心修改要点如下:

一是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同步延长至5年。与出境水果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进境水果境外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延续申请时限同步压缩。

二是强化进境水果检疫准入与境外企业注册管理。在保留检疫准入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义务,与粮食、饲料等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形成协同。

三是完善进境查验与不合格处置规则。对进境水果的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及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的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置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1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非食用动物产品全链条检疫监管,防范动物疫病跨境传播。

 

本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3号第四次修正,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以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为目标,适用于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注册登记与境外体系评估制度。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并与输出国监管体系评估相衔接,从源头控制疫病传入风险。

三是细化除害处理与标识管理规则。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规定处理方式、标识加施及监管要求;对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设定处罚后果。

四是强化违规企业的退出与惩戒机制。对因违规遭国外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货,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拒不按海关要求整改的企业,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首部衍生品部门规章落地,统一场外衍生品监管框架,聚焦服务实体经济。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2026年第234号令公布,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是证监会衍生品领域的首部部门规章。全文7章56条,涵盖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服务实体经济与限制过度投机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二是建立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者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在不低于该标准基础上设定差异化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按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标准。

三是系统规范交易、结算与保证金管理。对衍生品交易的全流程作出规定,明确保证金管理要求,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四是压实经营机构与市场基础设施责任。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展业规范、内部控制、利益冲突管理以及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行要求作出规定,并配套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

五是设置存量业务过渡安排。办法施行后,存量业务到期了结,不得新增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实现新旧规则平稳衔接。

 

15.《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首部全国性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规范,确立数据确权与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科发〔2026〕17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的全国性规范文件。全文9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数据范围与类型。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和衍生数据三种类型,涵盖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在保护、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电子记录。

二是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属国家。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所有权归属国家,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三是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覆盖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等全部环节,建立安全风险监管与应急处置机制。

四是划定可开放与不可开放数据边界。明确可开放和不可开放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类型,区分主动公开、非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三种应用场景和服务方式,推动数据有序开放共享。

 

16.《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重构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严把藏品退出与捐赠管理关口。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5号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6章63条,分为总则、藏品基础管理、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分类分级管理与全流程动态管理原则。将藏品区分为文物藏品和化石等类别实施精准管理,以藏品从取得、鉴定、定级、建账、建档、退出到保护、利用的全生命周期活动为管理对象,实现管理留痕、流程可溯。

二是严格限定藏品退出情形与审批程序。规范专家评估与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程序,严格审慎开展藏品退出;对捐赠藏品,细化捐赠接收程序和捐赠协议基本内容,约束捐赠藏品处置方式,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

三是压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与保管人员离任移交责任。明确藏品清点方式和要求,推动建立藏品盘库清点长效机制,以责任到人保障藏品安全。

四是规范藏品库房管理与保护利用。对库房安全条件、藏品存放环境、保护修复程序和合理利用方式作出系统规定,兼顾保护优先与活化利用。

五是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对藏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明确追责路径,以刚性约束保障管理制度执行。

 

17.《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将自然人增值税征管从“自行申报”转向“源泉扣缴”,明确扣缴义务与操作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等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境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是设定扣缴触发标准。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不再重复扣缴。

三是规定扣缴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是设置新旧制度衔接安排。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行申报纳税,11月1日起统一适用代扣代缴机制。

 

18.《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首部专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行政法规,夯实基层市场监管组织法治基础。

 

本条例由国务院令第846号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与职能定位。为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设置与管理体制。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机构性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作出规定,推动基层市场监管机构规范化运行。

三是强化基层监管能力保障。对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场所和装备设施等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履职的物质基础。

四是完善监督与责任机制。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规范、内部管理和监督问责作出规定,促进基层市场监管权力依法规范运行。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则,衔接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令2026年第4号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类型与登记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包括设立登记等类型,并明确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

二是规范登记程序与登记证管理。对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及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使登记行为标准化、可操作。

三是完善变更与注销登记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以及组织注销的登记程序作出规定,形成全周期登记管理闭环。

四是衔接市场主体登记要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市场主体时的登记衔接规则,避免登记制度之间的冲突与重复。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筑牢集体资产监管防线。

 

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令2026年第5号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审计监督目标与依据。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维护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

二是界定审计内容与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审计事项作出规定,并明确承担审计职能的机构及其职责。

三是规范审计程序与结果运用。对审计实施程序、审计报告、问题整改和结果公开等环节作出制度安排,保障审计监督的实效性。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与制度衔接。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路径,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财务制度等形成衔接。

 

2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压实财险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规范主险与附加险条款费率管理。

 

本规定由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二是压实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中落实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责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产品开发全过程。

三是规范主险与附加险条款费率。对主险条款费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出要求,并对附加险的保障范围、费率厘定和条款设计作出专门约束,防止附加险成为规避监管的通道。

四是强化产品全流程管理与持续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并配套评估修订、清理注销等退出机制。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落实种业振兴与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授权审查规则。

 

本细则由农业农村部令2026年第2号修订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全文10章5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判定规则。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强化对原始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遏制“修饰性育种”对品种权保护的规避。

二是明确品种权保护环节与科研豁免边界。对生产、繁殖、许诺销售等环节的品种权保护效力作出界定,同时明确科研豁免的适用情形,平衡权利保护与育种创新空间。

三是细化品种权授权条件与审查程序。对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作出操作性规定,提升品种权授权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与种子法及国际条约相衔接。聚焦种业振兴行动和知识产权保护部署,落实种子法有关要求,并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则相协调。

 

23.《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以首都安全为导向实行全域管制,严格禁止“黑飞”与核心部件持有存放。

 

本规定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二是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同时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从源头上切断违规飞行和安全隐患的物质条件。

三是要求特殊保障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负有特殊保障职责的单位,规定其应当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衔接自备动力系统飞行玩具与空飘物的管理。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保持制度覆盖的周延性。

 

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6519—2025》——首个充电桩强制性能效国标,以分级限值划定行业能效“红线”,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价格竞争”转向“能效竞争”。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等单位牵头起草,是充电桩能效管理领域的首个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测试方法,适用于非车载的一体式直流、分体式直流和交流供电设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三级能效等级体系,以效率与待机功耗双指标约束。一体式与分体式直流供电设备均划分为三个能效等级,充电效率与待机功耗分别设定限值:一级能效充电效率不低于96.5%,二级不低于95.5%,三级不低于94.5%;一体式直流设备各级待机功耗均不超过30.0W,分体式不超过48.0W。交流供电设备不划分等级,仅规定待机功耗不超过7.0W的限定值。充电终端每100A运行功耗另设约束,液冷式不超过600W,非液冷式不超过300W。

二是以强制性能效门槛淘汰低效产能,引导技术升级方向。三级能效作为市场准入的最低要求,充电效率须达到94.5%以上;一级能效与三级之间效率相差2个百分点,意味着每充电50度可节省约1度电。标准为招标采购、设备更新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标尺,推动企业将竞争重心转向电力电子效率、散热控制与系统级验证,加速低效充电设备退出市场。

三是设置存量产品过渡安排,兼顾监管刚性与产业实际。2026年11月1日前出厂的产品,可推迟至2027年11月1日起执行标准要求,为存量设备升级改造留出一年的缓冲窗口。这一安排避免了“一刀切”式切换对充电网络运营的冲击,同时明确了全面合规的最终时限。

 

25.《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6523—2025》——我国首个儿童用品全品类强制性国家标准,以“通用+特定”双层架构填补基础性安全规范空白。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管理。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玩耍、穿戴的产品,试用装和免费赠送产品同样纳入监管,儿童药品、化妆品、食品、游乐设施、体育设施、教学用具、医疗器械、烟花爆竹不适用。标准的定位是规定各类儿童用品的共性基础安全要求,不替代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等既有专门标准,从而构建“通用兜底+特定深化”的立体化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以年龄段为基准划定结构安全的刚性底线。3岁以下儿童用品不得存在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与尖端;3岁至8岁产品如因功能需要保留尖端,必须标注清晰警示语;产品孔洞、缝隙须防止夹伤手指,可拆卸小零件须牢固以防误吞窒息,绳带部件长度严格管控以防范缠绕勒伤。这些要求直接回应了儿童用品伤害事件中占比最高的物理性风险。

二是对化学安全设置多维度限量,以“异味禁令”强化前端筛查。标准对可迁移重金属、增塑剂、甲醛等7大类有害物质设定限量,其中可迁移元素对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分别规定最大迁移量,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总含量不得超过0.1%。带有刺鼻异味的儿童用品被明确禁止上市销售,将感官筛查纳入强制性约束。

三是覆盖热危险与易燃、电气、辐射、爆炸等多维安全领域,形成全风险谱系管控。标准的核心要求涵盖总体要求、机械与物理性能、热危险及易燃性能、化学安全、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爆炸危险及产品标识等板块,对儿童用品从设计到标识的全流程提出系统性安全约束。标准制定中参考了欧盟EN71、美国CPSIA等域外规则,在化学物质限值和安全架构上与国际主流体系保持衔接。

四是设置“第13个月”过渡规则,为存量产品留出合规窗口。2026年11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自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即2027年11月1日)开始须满足标准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标准的儿童用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从发布到全面合规,企业整体约有两年窗口期用于产品评估、配方调整和供应链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