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已经2018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最高法民他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粤高法仲复字第10号《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及其原分会因对仲裁规则的修改适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产生争议而引发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5号批复)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中国贸仲对案涉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案涉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协议签订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2012年更名之前。根据本院15号批复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南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另,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亦确认中国贸仲不是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并确认华南贸仲是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本院15号批复第三条适用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并未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并作出相关裁定。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为明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而提起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对有权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作出认定。
综上,中国贸仲并非案涉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其对本案争议不享有管辖权,无权仲裁。同意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请示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