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已经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6年9月24日以通知形式下发,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司发通〔202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共同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 法 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6年9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罪犯患本范围和标准所列严重疾病,经门诊或住院治疗并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因患严重疾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罪犯因伤、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且经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的,达到本范围和标准所列鉴别标准,属于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严重传染病
1.结核性脑膜炎;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耐多药结核与广泛耐药结核。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执行机关医疗机构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
二、持续加重,无服刑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妄想型障碍等。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Ⅲ级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的,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心房颤动、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伴随或者伴发临床疾病,住院并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具体参见注释中高血压判定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主动脉夹层、主动脉壁内血肿、穿透性主动脉溃疡等需要手术的髂、主动脉疾病,下腔静脉疾病;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的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以下或者氧合指数300mmHg以下,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症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急性肺栓塞,达到中危以上。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达到肝功能损害中度以上,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脓毒血症等其中一项以上。
2.重症急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
6.肠道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重度溃疡性结肠炎、肠道血管性疾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等需要手术治疗的;梭菌坏死性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7.布-加综合征。
六、肾功能损害慢性肾脏病(CKD)分期G3b期以上。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包括但不限于: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自身免疫性脑炎、中枢脱髓鞘病变、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急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周围神经损伤等。
3.癫痫全面性强直-阵挛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癫痫持续状态。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强直、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抽动、扭转痉挛、共济失调等,出现生活自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征、风湿性舞蹈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张力障碍、抽动秽语综合征、迟发性运动障碍、手足徐动症、遗传性共济失调等。
6.认知障碍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阿尔茨海默病、额颞叶痴呆、路易体痴呆、血管性痴呆等出现生活自理障碍。
7.需要手术治疗的中高风险组或高风险组颅内动脉瘤。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包括但不限于: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库欣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危象、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心:达到心脏功能在Ⅲ级以上。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4级以下。肾:糖尿病肾脏病,且达到肾功能损害慢性肾脏病(CKD)分期G3b期以上。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DR),双眼增生达到Ⅳ期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严重型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一项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存在异常客观医学指标。
4.恶性组织细胞病、噬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7.骨髓增殖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多血栓形成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或者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三级以上智力残疾,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对侧仍有病变并有严重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因伤、病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在腕或踝关节以上离断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因伤、病双手完全失去功能。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手或者足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O.1,经影像检查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等。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临床明确诊断且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治疗、放疗或者化疗等治疗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包括但不限于: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多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特发性炎症性肌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三级以上智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O.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二十、重大脏器移植术后需长期进行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肝、肾等移植术后。
二十一、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多器官功能损伤,包括但不限于: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仍需要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和血管活性药物维持治疗的、脓毒性休克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治疗及连续肾脏替代治疗(CRRT)的等。
二十二、各种原因导致罪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
对上述范围以外,经两所三级医院评估,严重影响罪犯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罕见病。
二十三、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且经过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的,可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鉴别除考虑罪犯身体状况外,还应当结合监管场所特殊环境综合判定。
二十四、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下列四项:
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3.穿衣: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
洗漱: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e)洗澡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a)床上翻身;b)平地行走;c)上楼梯;d)下楼梯。
二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包括下列30项:
1.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2.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5.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6.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7.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8.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9.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0.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11.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12.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13.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4.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16.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7.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18.张口困难II度以上;
19.无吞咽功能;
20.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2.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
23.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4.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25.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27.心功能三级以上;
28.大、小便失禁;
29.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30.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十六、本范围和标准涉及疾病严重程度等分级、分期,以及年龄等“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等。
二十七、本范围和标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范围和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范围和标准为准。
注释:
1.疾病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中华医学会等制定并发布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范和指南。严重疾病诊断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更新的,诊断和鉴别应当符合新标准、规范的要求。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3.“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
4.疾病范围所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一个月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5.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小于一个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6.疾病范围所称“需要手术治疗”,包括需要手术的情形,以及经评估难以手术或无法耐受手术的情形。
7.疾病范围所称“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
8.疾病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昏睡以上或持续性植物状态。持续性植物状态的判定:《持续性植物状态诊断标准和临床疗效评分量表(2011年)》。
9.疾病范围所称“视力障碍”判定:眼伤残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1)主观检查: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矫正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2)客观检查:眼底照相、视觉电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学检查如OCT(光学相干断层成像)等以明确视力残疾实际情况,并确定对应的具体疾病状态。
视力障碍标准:
低视力1级:矫正视力<0.3;
低视力2级:矫正视力<0.1。
盲:矫正视力<0.05。
10.疾病范围所称“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一般对应临床上实质脏器(心、肺、肝、肾、脑等)功能障碍“中度及以上的”的分级标准。
11.智力残疾分级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评估。
12.恶性肿瘤的诊断原则上以病理检查为准,无法提供病理检查结果的,应当出具两所二级以上(须含一所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附客观诊断依据。
1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是指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中度以上、急性发作重度以上。支气管哮喘的分期和分级,按照《支气管哮喘诊疗指南(2024年)》进行评估。
14.急性肺栓塞危险分层按照《中国肺血栓栓塞症诊治、预防和管理指南(2025年)》基于血流动力学和右心功能的急性肺血栓栓塞症(PTE)的危险分层策略进行评估。
15.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期判断按照《我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临床诊疗指南(2022年)》中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DR)和糖尿病黄斑水肿(DME)分期进行评估。
16.“罕见病”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罕见病目录所列疾病。
17.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19)、《艾滋病诊疗指南(2024年)》等技术规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2024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6版)》等。
18.严重精神障碍及是否持续加重,应当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疗结果为依据。“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以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
19.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判定心功能不全须综合临床症状、体征、相关检查结果如:超声心动图、B型利钠肽(BNP)、N末端B型利钠肽前体(NT‑proBNP)等全面分析。
心功能分级参照《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2024年)》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判定。
I级:活动不受限。日常体力活动不引起明显的气促、疲乏或心悸。
Ⅱ级: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可引起明显的气促、疲乏或心悸。
Ⅲ级: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可无症状,轻于日常活动即引起明显的气促、疲乏、心悸。
Ⅳ级:休息时也有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会引起不适。如无需静脉给药,可在室内或床边活动者为Ⅳa级;不能下床并需静脉给药支持者为Ⅳb级。
血浆利钠肽:BNP<100ng/L、NTproBNP<300ng/L时排除急性心衰,BNP<35ng/L、NTproBNP<125ng/L时排除慢性心衰。
20.高血压判定: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24年)》执行。高血压表格对比见附件1、2、3。
21.呼吸功能障碍判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结合医学实践执行。症状:自觉气短、胸闷不适、呼吸费力。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者变浅,或者伴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提示肺功能损害。在病情诊断实践中,判定呼吸功能障碍必须综合产生呼吸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临床表现和相关医技检查结果如血气分析,全面分析。
呼吸困难分级
I级(轻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Ⅱ级(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Ⅲ级(重度):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Ⅳ级(极重度):静息时亦有气短。
肺功能损伤分级:见附件4
动脉血氧分压分级:见附件4
氧合指数分级:见附件4
22.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
A.肝功能损害分度:见附件5
B.肝衰竭:肝衰竭的临床诊断需要依据病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综合分析而确定,参照中华医学会《肝衰竭诊治指南(2024年)》执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4周内出现Ⅱ级及以上肝性脑病并有以下表现:①极度乏力,并有明显厌食、腹胀、恶心、呕吐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短期内黄疸进行性加深。③出血倾向明显,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排除其他原因。
(2)亚急性肝衰竭(亚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较急,无基础肝病史,4-24周出现以下表现者:①极度乏力,有明显的消化道症状。②黄疸迅速加深,血清总胆红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升≥17.1µmol/L。③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并排除其他原因者。
(3)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性肝病基础上,各种诱因短期内发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偿,伴肝脏和/或肝外器官衰竭的主要临床表现。①肝衰竭(TBil≥12mg/dL)合并1.5≤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5,②和/或器官衰竭(肝、肾、脑、凝血、呼吸和循环)。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础上,肝功能进行性减退和失代偿。诊断要点为:①有腹水或其他门静脉高压表现。②可有肝性脑病。③血清总胆红素升高,白蛋白明显降低。④有凝血功能障碍,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并排除其他原因者。
C.肝性脑病West-Haven分级标准:见附件6
23.急、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参照《实用内科学(第16版)》和《内科学(第10版)》进行综合判定。急性肾损伤的原因有肾前性、肾实质性及肾后性三类。每类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两种。慢性肾脏病患者肾功能损害分期与病因、病变进展程度、部位、转归以及诊断时间有关。慢性肾脏病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参照《中国慢性肾脏病早期评价与管理指南(2023年)》慢性肾脏病分期判定。
24.肢体瘫痪的判定:参照《神经病学(第9版)》判定。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严重疾病诊断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须具备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础,0级、1级、2级肌力可认定为肢体瘫痪。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或者挛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25.生活自理障碍的判定:参照本范围和标准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生活自理范围和生活自理影响程度分级,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一项以上达到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属于生活自理障碍,并结合医学实践执行。
26.关于“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接近”的界定问题:(1)“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是指两种以上独立诊断的疾病。(2)“接近”指所患疾病仍有小部分客观指标未达到本标准相应条款的严重程度诊断标准范围。
27.“多脏器”是指两个以上脏器。
28.器官移植、人工器官、人工替代物植入视同自体器官,参照相应条款进行评估。
附件:
1.基于诊室血压的血压分类和高血压分级(mmHg)
2.心血管风险水平分层
3.影响高血压患者心血管预后的重要因素
4.呼吸困难分级
呼吸困难分级
Ⅰ级(轻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
Ⅱ级(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
Ⅲ级(重度):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
Ⅳ级(极重度):静息时亦有气短 |
肺功能损伤分级
FVC | FEV1 | MVV | FEV1/FVC | RV/TLC | DLco | |
正常 | >80 | >80 | >80 | >70 | <35 | >80 |
轻度损伤 | 60-79 | 60-79 | 60-79 | 55-69 | 36-45 | 60-79 |
中度损伤 | 40-59 | 40-59 | 40-59 | 35-54 | 46-55 | 45-59 |
重度损伤 | <40 | <40 | <40 | <35 | >55 | <45 |
注:FVC、FEV1、MVV、DLco均为占预计值百分数,单位为%。
FVC:用力肺活量;FEV1:1秒钟用力呼气容积;MVV:分钟最大通气量;RV/TLC:残气量/肺总量;DLco:一氧化碳弥散量。
动脉血氧分压分级
正常:80mmHg≤PaO2<100mmHg |
轻度:60mmHg≤PaO2<80mmHg |
中度:40mmHg≤PaO2<60mmHg |
重度:PaO2<40mmHg |
氧合指数分级
轻度:200mmHg2/FiO2≤300mmHg |
中度:100mmHg2/FiO2≤200mmHg |
重度:PaO2/FiO2≤100mmHg |
5.肝功能损害分度肝功能Child-Pugh评分
肝功能损害分度肝功能Child-Pugh评分
项目 | 分数 | |||
1分 | 2分 | 3分 | ||
肝性脑病(分级) | 无 | 1~2 | 3~4 | |
腹腔积液 | 无 | 少(轻度) | 多(中重度) | |
胆红素(μmol/L) | <34 | 34~51 | >51 | |
血蛋白(g/L) | >35 | 28~35 | <28 | |
凝血功能 | 国际化标准比值INR | <1.3 | 1.3~1.5 | >1.5 |
凝血酶原时间PT(>对照秒) | <4 | 4~6 | >6 | |
注:血清胆红素1mg/dL=17.1μmol/L
肝功能损害级别包括:
a)肝功能重度损害:10分以上。
b)肝功能中度损害:7分~9分。
c)肝功能轻度损害:5分~6分。
6.肝性脑病West-Haven分级标准
肝性脑病West-Haven分级标准
肝性脑病分级 | 临床要点 |
0级 | 没有能觉察的人格或行为变化 |
无扑翼样震颤 | |
1级 | 轻度认知障碍 |
欣快或抑郁 | |
注意时间缩短 | |
加法计算能力降低 | |
可引出扑翼样震颤 | |
2级 | 倦怠或淡漠 |
轻度定向异常(时间和空间定向) | |
轻微人格改变 | |
行为错乱,语言不清 | |
减法计算能力异常 | |
容易引出扑翼样震颤 | |
3级 | 嗜睡到半昏迷*,但是对语言刺激有反应意识模糊 |
明显的定向障碍 | |
扑翼样震颤可能无法引出 | |
4级 | 昏迷**(对语言和强刺激无反应) |
注:1~4级即I~IV度。
按照意识障碍以觉醒度改变为主类,*半昏迷即中度昏迷,**昏迷即深昏迷。
7.慢性肾脏病分期
慢性肾脏病分期
CKD分期 | 肾小球滤过率(ml/min/1.73m²) | 肾功能 | |
Ⅰ期 | G1期 | ≥90 | 正常或升高 |
Ⅱ期 | G2期 | 60~89 | 轻度减退 |
Ⅲ期 | G3a期 | 45~59 | 轻度~中度减退 |
G3b期 | 30~44 | 中度~重度减退 | |
Ⅳ期 | G4期 | 15~29 | 重度减退 |
Ⅴ期 | G5期 | <15 | 肾衰竭 |
8.生活不能自理程度鉴别技术基准和方法
生活不能自理程度鉴别技术基准和方法
A.1 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A.1.1 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 | 智力发育水平 | 社会适应能力 | ||
发育商(DQ)0~6岁 | 智商(IQ)7岁及以上 | 适应行为(AB) | WHO-DAS II分值18岁及以上 | |
一级 | ≤25 | <20 | 极重度 | ≥116分 |
二级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三级 | 40~54 | 35~49 | 中度 | 96~105分 |
四级 | 55~75 | 50~69 | 轻度 | 52~95分 |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 ||||
A.2 精神残疾分级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A.2.1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A.2.2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A.2.3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A.2.4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A.3 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
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
A.3.1 语言运动中枢
位于大脑主侧半球的额下回后部。这个中枢支配着人的说话,如果这个中枢损伤,会使患者丧失说话能力,不会说话。但能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常用手势或点头来回答问题。根据病变的范围,可表现为完全性不能说话,称完全性失语。或只能讲单字、单词,说话不流利,称为不完全性失语。这
种情况叫做运动性失语。
A.3.2 语言感觉中枢
位于大脑主侧半球颞上回后部,此中枢可以使人能够领悟别人说话的意思。如果这个中枢受损,则引起患者听不懂别人说话的内容,不理解问话。但这种人语言运动中枢完好,仍会说话,而且有时说起话来快而流利,但所答非所问,这种情况叫感觉性失语。
A.4 运动障碍
A.4.1 肢体瘫痪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A.4.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行动。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5 关节功能障碍
a)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b)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的活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c)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的活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d)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6 手、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A.6.1 手、足功能量化评分示意图(见图1、图2)
A.6.2 指、趾关节功能障碍评定(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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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手功能丧失示意图 图中数字示各手指缺失平面手功能丧失分值 | 图2、足功能丧失示意图 图中数字示足缺失平面足功能丧失分值 | ||||
表:指关节功能丧失值评定 | |||||
手功能丧失值(%) | |||||
僵直于非功能位 | 僵直于功能位或<1/2关节活动度 | 轻度功能障 | |||
拇指 | 第一掌腕/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 40 | 25 | 15 | |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 30 | 20 | 10 | ||
掌指、指间单一关节受累 | 20 | 15 | 5 | ||
食指 |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 20 | 15 | 5 | |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 15 | 10 | 0 | ||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 5 | 5 | 0 | ||
中指 |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 15 | 5 | 5 | |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 10 | 5 | 0 | ||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 5 | 0 | 0 | ||
环指 |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 10 | 5 | 5 | |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 5 | 5 | 0 | ||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 5 | 0 | 0 | ||
小指 | 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 5 | 5 | 0 | |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 5 | 5 | 0 | ||
远侧指间关节均受累 | 0 | 0 | 0 | ||
腕关节 | 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时的腕关节受累 | 10 | 5 | 0 | |
单纯腕关节受累 | 40 | 30 | 20 | ||
注1:单手、单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评定说明:只有在现有条文未能列举的致残程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图表量化评估确定。(1)A.6.1图1中将每一手指划分为远、中、近三个区域,依据各部位功能重要性赋予不同分值。
手部分缺失离断的各种情形可按不同区域分值累计相加。图2使用同图1。(2)A.6.2表中将手指各关节及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不同占比分值,各种手功能障碍的情形或合并手部分缺失的致残程度情形均可按对应分值累计相加。
注2:双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评定说明:双手功能损伤,按双手分值加权累计确定。设一手功能为100分,双手总分为200分。设分值较高一手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手的分值为B,最终双手计分为:A+B×(200-A)/200。
注3:双足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评定说明:双足功能损伤,按双足分值加权累计确定。设一足功能为75分,双足总分为150分。设分值较高一足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足的分值为B,最终双足计分为:A+B×(150-A)/150。
A.7 前庭功能检查
内耳前庭器损害导致人体平衡功能障碍。根据昡晕、平衡功能障碍症状,结合神经系统检查及影像学检查予以确定。常见的前庭功能检查有平衡检查、旋转试验、冷热水试验。
A.8 张口度的判定和测量方法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被检测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a)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b)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c)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d)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e)完全不能张口。
A.9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A.9.1 呼吸困难分级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 100m 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A.9.2 肺功能损伤分级
A.9.3 低氧血症分级
a)正常:PaO₂为13.3kPa~10.6kPa(80mmHg≤PaO₂<100mmHg);
b)轻度:PaO₂为 10.5kPa~8.0kPa(60mmHg≤PaO₂<80mmHg);
c)中度:PaO₂为 7.9kPa~5.3kPa(40mmHg≤PaO₂<60mmHg);
d)重度:PaO₂<5.3kPa(PaO₂<40mmHg)。
A.10 心功能分级
参照《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2024年)》心力衰竭(心衰)4个阶段与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Ⅰ级:活动不受限。日常体力活动不引起明显的气促、疲乏或心悸。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大于 50%以上。
Ⅱ级: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可引起明显的气促、疲乏或心悸。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 41%~50%。
Ⅲ级: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可无症状,轻于日常活动即引起明显的气促、疲乏、心悸。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31%~40%。
Ⅳ级:休息时也有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会引起不适。如无需静脉给药,可在室内或床边活动者为Ⅳa级;不能下床并需静脉给药支持者为Ⅳb 级。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左心室EF值小于30%以上。
A.11 肛门失禁(大便失禁)
A.11.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Pa(20cmH2O)。
A.11.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961Pa~2942Pa(20~30cmH2O)。
A.12 小便失禁
无法用意志去控制排尿(小便),尿液不由自主的从尿道流出。
A.13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在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中,有一项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9.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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