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01)

发布时间:2026-10-27 来源: 瑞畅律师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2007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07〕127号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01)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2007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07〕127号

 


整理者:戴卫祥  史令夷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